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84號
債 權 人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 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然 逾期迄未補正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 ,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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