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115號
TYDV,111,促,10115,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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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115號
聲 請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永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債務人陳永勝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債權 證明文件【如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 符之數額)、或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 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 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 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債權人另提出現金支出 傳票為證,惟細繹該現金傳票之內容,債務人雖曾分別於民 國110年2月1日及同年5月30日分別領取各100,000元、110,0 00元,惟領取該兩筆金額之會計科目,係「工程工資」與債 權人主張之「借款」顯不相符,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借 款210,000元,自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債權證 明文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民法478條之催 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 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 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1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至兩造間借款之糾紛 ,自應由聲請人另循訴訟或其他程序救濟,併予指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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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