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謝佳靜
被 告 唐旭彥
上列被告唐旭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25
號),經原告謝佳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