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1年度,2號
TYDM,111,金重訴,2,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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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高諒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
陳慶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2443號、111年度偵字第2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麥高諒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玖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事 實
一、麥高諒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東 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驊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業 務之人。於民國108年8月間,麥高諒認股票上市交易之智寶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寶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代號為23 75,現經合併後智寶公司為存續公司,更名為凱美電機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小、成交量低、股價易於操縱,且該公司將 於同年9月與國巨集團旗下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合 併,欲利用此合併案之利多消息,趁勢炒作智寶公司股價牟 利,明知依法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他人,及 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上市買 賣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連續 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相對成交之操縱股價行為,竟基於 業務侵占、操縱股價之犯意,先指示東騏公司會計李玉惠、 特助張健霆(李玉惠、張健霆涉犯業務侵占部分,均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94號為緩起訴處 分),將其所持有東驊公司、東騏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資金,匯至麥高諒所指定之帳戶,而李玉惠、張健霆均明知 依法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他人,竟與麥高諒 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依麥高諒之指示,將東驊公 司、東騏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金匯至麥高諒指定之帳 戶,以此等方式將東驊公司、東騏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 資金挪供麥高諒炒作智寶公司股價之用,致生損害於東驊公



司、東騏公司。
二、麥高諒於108年8月19日至108年10月14日之期間(下稱分析 期間)內,即以其所申辦之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 司帳號0000000號帳戶、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帳號0000000號帳戶、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 司帳號0000000號帳戶、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 司帳號0000000號帳戶、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 公司帳號0000000號帳戶、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 司帳號0000000號帳戶,撥打電話向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 為下列影響、操作智寶公司之股票交易價格:
(一)於108年8月19日至108年9月18日之期間:  1、麥高諒於上開期間利用前揭各帳戶委託買賣智寶公司股票 ,於108年9月3日、108年9月4日、108年9月5日、108年9 月6日、108年9月9日、108年9月10日、108年9月11日、10 8年9月12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7日、108年9月18 日等11日有影響智寶公司股票成交價上漲或下跌3檔至82 檔情事(計111次,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所示)。  2、麥高諒於108年9月6日共計成交買進智寶公司股票1,016仟 股、賣出624仟股,占當日智寶公司股票成交量3,015仟股 (零股32股)之33.69%及20.69%,其中自行相對成交數量 為242仟股,占當日該股票成交量之比率達8.02%,該相對 成交數量242仟股又分占其當日買進、賣出數量之23.81% 及38.78%。
  3、麥高諒於108年9月10日共計成交買進智寶公司股票2,559 仟股、賣出2,356仟股,占當日智寶公司股票成交量5,442 仟股(零股499股)之47.01%及43.28%,其中自行相對成 交數量為1,740仟股,占當日該股票成交量之比率達31.97 %,該相對成交數量1,740仟股又分占其當日買進、賣出數 量之67.99%及73.85%。
  4、麥高諒於108年9月17日共計成交買進智寶公司股票14,616 仟股、賣出9,726仟股,占當日智寶公司股票成交量35,10 7仟股(零股143股)之41.63%及27.70%,其中自行相對成 交數量為4,455仟股,占當日該股票成交量之比率達12.68 %,該相對成交數量4,455仟股又分占其當日買進、賣出數 量之30.48%及45.80%。
  5、麥高諒於108年9月18日共計成交買進智寶公司股票9,595 仟股、賣出9,173仟股,占當日智寶公司股票成交量23,03 5仟股(零股127股)之41,65%及39.82%,其中自行相對成 交數量為3,977仟股,占當日該股票成交量之比率達17.26 %,該相對成交數量3,977仟股又分占其當日買進、賣出數



量之41.44%及43.35%。
  6、計於108年8月19日至108年9月18日之期間,麥高諒買進智 寶公司股票38,396仟股、賣出24,948仟股,分別占同期間 智寶公司股票總成交量之32.78%及21.30%,其於108年9月 2日等12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數量占該日智寶公司股票成 交量比率較高(介於20.54%至47.01%之間),另連續以高 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成 交比率較高,致有11日(計111次)影響智寶公司股票成 交價上漲或下跌情事,其中影響上漲(3檔至82檔)59次 ,影響下跌(3檔至7檔)52次,該11日中計有108年9月17 日、108年9月18日等2日智寶公司股票盤中漲跌幅超過6% 且振幅超過9%,又有4日自行相對成交智寶公司股票,相 對成交數量為10,414仟股,占108年8月19日至108年9月18 日之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8.89%,該4日每日買進及賣出 比率達各該日智寶公司股票總成交量比率20%以上。(二)於108年9月19日至108年10月14日之期間:  1、麥高諒於上開期間利用前揭各帳戶委託買賣智寶公司股票 ,於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6日、108 年9月27日、108年10月2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4 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9日、108 年10月14日等11日有影響智寶公司股票成交價上漲或下跌 3檔至16檔情事(計42次,詳如附表二編號112至153所示 )。
  2、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9月20日共計成交4,356,657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3,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0.06%。  3、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9月23日共計成交11,041,950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4,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0.03%。  4、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10月1日共計成交9,777,370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343,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3.5%。  5、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10月2日共計成交5,262,900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1,403,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6.65% 。
  6、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10月3日共計成交4,284,826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1,071,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4.99% 。
  7、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10月4日共計成交5,626,766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1,032,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18.34% 。
  8、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10月9日共計成交8,380,486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826,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9.85%。



  9、智寶公司股票於108年10月14日共計成交7,677,954股,麥 高諒相對成交4,000股,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0.05%。 10、計於108年9月19日至108年10月14日之期間,麥高諒買進 智寶公司股票20,520仟股、賣出24,945仟股,分別占同期 間智寶公司股票總成交量之20.80%及25.29%,其於108年9 月19日等13個營業日買進或賣出數量占該日智寶公司股票 成交量比率較高(介於27.28%至62.06%之間),另連續以 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且成交數量占同時段市場 成交比率較高,致有11日(計42次)影響智寶公司股票成 交價上漲或下跌情事,其中影響上漲(3檔至16檔)29次 ,影響下跌(3檔至11檔)13次,又有8日自行相對成交智 寶公司股票,相對成交數量為4,686仟股,占108年9月19 日至108年10月14日之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4.75%,其中 7日每日買進及賣出比率達各該日智寶公司股票總成交量 比率20%以上。
(三)麥高諒以上開方式影響、操作智寶公司股價,致智寶公司 之股價自期初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4.5元,上漲至 期末收盤價43元,漲幅24.63%大於大盤(漲幅2.79%)及 電子零組件類股(4.2%),振幅26.23%亦大於大盤(5.72 %),走勢顯不相當,影響智寶公司股票價格及證券市場 交易秩序。
三、麥高諒於分析期間之買賣價差金額,經扣除手續費與證券交 易稅,共計虧損62,530,340元。嗣因智寶公司之股價波動乖 離市場行情,經證交所分析其股票交易資料後,始查知上情 。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麥高諒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有 證據能力或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73頁 至第74頁,本院卷二第21頁至第34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 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 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辯 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麥高諒於調查官詢問(下稱調詢)、偵 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42443 號卷二第115頁至第132頁、第156頁至第165頁,偵字第4244 3號卷三第111頁至第113頁,本院卷一第71頁,本院卷二第3 6頁),核與證人即永全南崁證券營業員張智婷、大昌桃園 證券營業員孫沐香、康和南崁證券營業員顏翔華、特助張健 霆、會計李玉惠分別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張智 婷、孫沐香部分,見他字卷第23頁至第32頁;顏翔華部分, 見偵字第42443號卷二第221頁至第230頁、第243頁至第247 頁、第255頁至第259頁;張健霆部分,見偵字第42443號卷 二第179頁至第195頁、第207頁至第215頁,偵字第2094號卷 第53頁至第54頁;李玉惠部分,見他字卷第342頁至第348頁 ,偵字第2094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復有智寶公司股票交 易分析意見書、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所有之元大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東騏公司所有之聯 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東驊公司所 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被告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台中銀行取款憑條、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 暨代收入傳票、東麒公司、東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設立、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議簽到簿、東 騏公司內部帳務股東往來科目明細分類帳等件在卷可參(見 他字卷第49頁至第92頁、第99頁至第105頁、第109頁至第11 5頁、第121頁至第179頁、第183頁至第195頁、第199頁至第 213頁、第217頁至第235頁、第241頁至第243頁、第249頁至 第253頁、第261頁至第263頁、第267頁至第289頁,偵字第4 2443號卷二第263頁至第282頁,偵字第2094號卷第25頁至第 29頁),是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二、犯罪所得之計算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 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 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是在本案情形,被告因連續高買、低賣及相對 成交行為所獲致之交易利益,原則上應予沒收。然在計算 「犯罪所得」時應注意以下各項:
  1、依本條文義,沒收之範圍係行為人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可見應以行為人獲利之「淨額」為限。換言 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行為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支付之 所有必要交易成本,即包括法律規定交易應負之「交易手 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2、依本條文義,沒收標的係包括「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 益」。所謂「所得財物」,指行為人已藉由買賣交易行為 而實際獲利部分;所稱「財產上利益」,則指行為人雖已 能實現獲利,但因未及處分而實際上尚未取得獲利之部分 。其具體計算方式則因行為人係「買超」或「賣超」而稍 有不同。在「買超」之場合(行為人在操縱期間內之買進 股數超過賣出股數,即行為人在操縱期間終了時仍有持股 未及賣出),其操縱損益之計算方式為:(1)以「每股賣 出均價及買進均價之差額乘以實際賣出股數,再扣除上述 所有必要交易成本」【即實際所得財物】,及「以操縱行 為之期末收盤價擬制之賣價減除每股買進均價之差額乘以 買超股數,再扣除上述所有交易成本」【即未及賣出部分 之擬制性財產利益】,二者相加之總和。(2)公式為:【 (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均價)×實際賣出股數-所有必 要交易成本】+【(以期末收盤價擬制之賣價-每股買進均 價)×買超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在「賣超」之場合 (行為人在操縱期間內之賣出股數超過買進股數,即行為 人賣出股數中有部分係在操縱期間前所買進),其操縱損 益之計算方式為:(1)以「每股賣出均價及買進均價之差 額乘以操縱期間內之買進股數,再扣除上述所有交易成本 」【即實際所得財物】,及「以每股賣出均價及以操縱行 為開始前一日收盤價擬制之買價之差額乘以賣超股數,再 扣除上述所有交易成本」【即超額賣出部分之擬制性財產 利益】,所得之總和。(2)公式為:【(每股賣出均價-每 股買進均價)×操縱期間買進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 【(每股賣出均價-以操縱期間前一日收盤價擬制之買價 )×賣超股數-所有必要交易成本】。
(二)計被告於分析期間,總買進智寶公司股票58,916,000股, 總賣出49,893,000股,買進均價每股43.23元,賣出均價 每股42.38元,期末收盤價每股41元,故已實現獲利為-42 ,409,050元(計算式:【42.38元-43.23元】x49,893, 00



0股=-42,409,050元),擬制性獲利為-20,121,290元( 計算式:【41元-43.23元】x【58,916,000股-49,893,000 股】=-20,121,290元),合計不法獲利為-62,530,340元 (計算式:已實現獲利為-42,409,050元+擬制性獲利為-2 0,121,290元=-62,530,340元),是被告係虧損達-62,53 0,340元,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 9648號補充理由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43頁至第544 頁),足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可言。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刑。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 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 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 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 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 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 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 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該條罰金刑之刑 度修正為「9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之罰金刑,依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之刑度,並 無差異,是關於該條規定之修正,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 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 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東驊公司資金、東 騏公司資金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就事實欄二所為,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 第4款、第5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處斷。
(三)被告多次指示李玉惠、張健霆,將東騏公司所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資金,匯至其指定之帳戶供其炒作智寶公司股價之 用,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而為接續 犯之單純一罪。另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所規 定之行為,本以行為人須有多次操縱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之 交易價格,及多次造成某種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行 為之存在,始符合各該犯罪之構成要件,且集中市場流通 機制,股價操縱不易,常非以單一買入或售出行為即可操 縱,而須在一段期間內密集大量交易始能完成。被告基於 單一犯意,於分析期間,多次操縱、抬高智寶公司股價, 以及為造成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多次相對成交,均 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而為接續犯之 單純一罪。又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第5款規定之犯行,係基於一個犯罪意思決定為之,應評 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證券 交易價格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2罪,及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與李玉惠、張健霆間,就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所犯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係 利用不知情之營業員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五)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 至二分之一。」查被告於偵查中已具狀坦承其以自己名義 ,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是為了拉抬智 寶公司之股價等語(見偵字第42443號卷三第111頁至第11 3頁),堪認被告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業已自白,且 依前述其就本案犯行並無犯罪所得須繳交,符合本條項減 刑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六)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意圖炒作智寶公司股價牟利,而侵 占東驊公司、東騏公司資金用以炒作智寶公司股價,惟念 其高買、低賣及相對成交之期間係自108年8月19日至108 年10月14日,時間非長,且實際上並未獲利,而係虧損達 62,530,340元,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 已返還侵占東驊、東騏公司之資金,有張銘哲會計師出具



之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63頁至第2 65頁),兼衡其於調詢時自陳是公司負責人、家庭及經濟 狀況富裕、教育程度為東石國中肄業(見偵字第42443號 卷二第11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東驊公司、東騏公司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七)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罹 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偵查及審判程 序後,當皆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復斟酌檢察官及 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 ,宣告緩刑3年,並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 庫支付300萬元。
五、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業務上所持 有如附表一所示東驊公司、東騏公司之資金,業已返還東驊 公司、東騏公司,有張銘哲會計師出具之協議程序執行報告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63頁至第265頁),是被告侵占業 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確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東驊公司、東騏公司,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 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 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 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 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
編號 受害公司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金額 1 東驊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1日 500萬元 2 東騏公司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1日 330萬元 3 東騏公司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1日 170萬元 4 東騏公司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7日 2,000萬元 5 東騏公司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7日 5,020萬元 6 東騏公司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9月18日 2億7,000萬元 附表二:
序號 營業日期 影響時段 群組成員價格變動情形 成交股數 占時段% 影響檔數 1 108/9/3 開盤 前日收盤價(39.25)↗09:00:04:30(40.85) 700,000 75.02% ↗32檔 2 108/9/3 收盤 13:24:58:20(39.10)↗13:30:00:00(40.45) 655,000 63.77% ↗27檔 3 108/9/4 盤中 11:40:38:65(39.75)↗11:40:58:70(40.15) 200,000 100.00% ↗8檔 4 108/9/4 盤中 11:41:38:82(39.80)↗11:42:03:89(40.70) 200,000 96.15% ↗18檔 5 108/9/4 盤中 11:42:13:91(40.60)↗.11:42:18:93(41.00) 100,000 100.00% ↗8檔 6 108/9/4 盤中 11:42:33;97(40.60)↗11:42:38:99(41.00) 100,000 98.03% ↗8檔 7 108/9/4 盤中 12:03:09:31(40.85)↗12:03:14:32(41.35) 100,000 100.00% ↗10檔 8 108/9/4 盤中 12:04:09:63(41.00)↗12:04:14:65(41.45) 100,000 100.00% ↗9檔 9 108/9/4 盤中 13:01:15:73(40.35)↗13:01:20:74(40.80) 50,000 100.00% ↗9檔 10 108/9/4 收盤 13:24:56:92(40.55)↗13:30:00:00(41.00) 551,000 88.16% ↗9檔 11 108/9/5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00)↗09:00:07:27(41.80) 200,000 87.33% ↗16檔 12 108/9/5 盤中 11:03:26:36(41.00)↗11:03:46:42(41.30) 100,000 99.00% ↗6檔 13 108/9/5 盤中 11:04:16:99(41.25)↗11:04:22:00(41.40) 50,000 92.59% ↗6檔 14 108/9/5 盤中 13:22:59:45(40.80)↗13:23:04:47(41.45) 240,000 99.58% ↗13檔 15 108/9/6 盤中 13:20:24:49(40.20)↗13:20:29:50(40.35) 50,000 100.00% ↗3檔 16 108/9/6 盤中 13:20:39:53(40.15)↗13:20:44:54(40.50) 50,000 100.00% ↗7檔 17 108/9/6 盤中 13:20:59:59(40.35)↗13:21:04:60(40.75) 70,000 100.00% ↗8檔 18 108/9/6 盤中 13:22:14:80(40.55)↗13:22:19:81(40.80) 50,000 100.00% ↗5檔 19 108/9/6 收盤 13:24:50:44(40.55)↗13:30:00:00(41.10) 530,000 92.49% ↗11檔 20 108/9/9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10)↗9:00:13:17(43.60) 300,000 85.22% ↗50檔 21 108/9/9 收盤 13:24:56:80(41.35)↗13:30:00:00(42.45) 942,000 89.54% ↗22檔 22 108/9/10 盤中 10:41:47:57(40.95)↗10:41:57:59(41.15) 110,000 100.00% ↗4檔 23 108/9/10 盤中 11:00:48:03(41.15)↗11:01:08:09(41.40) 110,000 100.00% ↗5檔 24 108/9/10 盤中 11:11:01:08(41.15)↗11:11:16:13(41.45) 260,000 100.00% ↗6檔 25 108/9/10 盤中 12:16:44:13(41.25)↗12:16:49:15(41.60) 265,000 100.00% ↗7檔 26 108/9/11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10)↗09:00:09:42(41.70) 100,000 77.51% ↗12檔 27 108/9/11 收盤 13:24:53:19(40.95)↗13:30:00:00(41.15) 455,000 90.27% ↗4檔 28 108/9/12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15)↗09:00:14:35(41.60) 100,000 82.64% ↗9檔 29 108/9/12 盤中 09:54:29:26(41.30)↗09:55:24:48(41.45) 50,000 100.00% ↗3檔 30 108/9/12 盤中 12:47:37:30(41.25)↗12:49:08:15(41.45) 150,000 98.03% ↗4檔 31 108/9/12 收盤 13:24:52:88(41.35)↗13:30:00:00(41.50) 397,000 92.54% ↗3檔 32 108/9/16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50)↗09:00:13:47(41.70) 100,000 71.94% ↗4檔 33 108/9/16 盤中 09:38:48:72(41.35)↗09:39:24:52(41.55) 100,000 89.28% ↗4檔 34 108/9/16 盤中 10:49:23:76(41.35)↗10:50:13:87(41.60) 110,000 99.09% ↗5檔 35 108/9/16 盤中 12:03:48:99(41.30)↗f12:04:49:35(41.70) 250,000 99.60% ↗8檔 36 108/9/16 盤中 12:04:59:39(41.65)↗12:05:04:42(41.80) 100,000 100.00% ↗3檔 37 108/9/16 盤中 12:07:04:89(41.80)↗12:07:09:91(41.95) 50,000 96.15% ↗3檔 38 108/9/17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30)↗09:00:13:00(45.40) 6,238,000 99.66% ↗82檔 39 108/9/17 盤中 09:44:15:54(43.30)↗09:46:20:85(44.30) 200,000 93.45% ↗20檔 40 108/9/17 盤中 09:46:35:89(43.90)↗09:46:40:90(45.00) 200,000 97.08% ↗22檔 41 108/9/17 盤中 09:46:45:92(43.95)↗09:46:50:93(45.30) 200,000 100.00% ↗27檔 42 108/9/17 盤中 09:47:00:96(44.20)↗09:47:05:98(45.00) 100,000 100.00% ↗16檔 43 108/9/17 盤中 09:47:21:02(44.70)↗09:47:26:04(44.95) 100,000 100.00% ↗5檔 44 108/9/17 盤中 09:47:41:07(44.75)↗09:47:46:09(45.00) 200,000 100.00% ↗5檔 45 108/9/17 盤中 09:48:01:13(44.85)↗09:48:06:14(45.40) 200,000 100.00% ↗11檔 46 108/9/17 盤中 09:48:46:26(45.00)↗09:48:51:27(45.15) 50,000 100.00% ↗3檔 47 108/9/17 盤中 09:52:22:23(44.65)↗09:52:27:24(44.90) 50,000 100.00% ↗5檔 48 108/9/17 盤中 09:52:37:28(44.75)↗09:52:42:30(45.00) 50,000 100.00% ↗5檔 49 108/9/17 盤中 09:52:57:36(44.80)↗09:53:02:38(45.00) 50,000 96.15% ↗4檔 50 108/9/17 盤中 09:53:07:40(44.95)↗09:53:12:42(45.20) 100,000 99.00% ↗5檔 51 108/9/17 盤中 09:53:17:44(45.05)↗09:53:22:46(45.30) 100,000 100.00% ↗5檔 52 108/9/17 盤中 09:55:28:31(45.00)↗.09:55:33:32(45.35) 200,000 100.00% ↗7檔 53 108/9/17 盤中 09:56:53:55(45.05)↗09:56:58:56(45.40) 400,000 100.00% ↗7檔 54 108/9/17 盤中 11:59:57:35(43.25)↘12:00:02:37(43.10) 53,000 100.00% ↘3檔 55 108/9/17 盤中 12:00:57:59(43.25)↘12:01:02:61(43.05) 53,000 100.00% ↘4檔 56 108/9/17 盤中 12:01:57:82(43.25)↘12:02:02:84(43.05) 53,000 100.00% ↘4檔 57 108/9/17 盤中 12:06:59:26(43.20)↘]2:07:04;28(43.05) 53,000 100.00% ↘3檔 58 108/9/17 盤中 12:07:59:43(43.15)↘12:08:04:45(43.00) 53,000 100.00% ↘3檔 59 108/9/17 盤中 12:11:00:22(42.85)↘]2:11:05:24(42.70) 53,000 100.00% ↘3檔 60 108/9/17 盤中 12:12:00:45(42.70)↘12:12:05:47(42.50) 53,000 91.37% ↘4檔 61 108/9/17 盤中 12:14:56:73(42.30)↘12:15:01:74(42.00) 112,000 100.00% ↘6檔 62 108/9/H 盤中 12:15:56:90(42.20)↘12:16:01:91(42.00) 56,000 100.00% ↘4檔 63 108/9/17 盤中 12:19:57:79(42.45)↘12:20:02:81(42.20) 53,000 100.00% ↘5檔 64 108/9/17 盤中 12:20:58:02(42.40)↘12:21:03:04(42.25) 53,000 100.00% ↘3檔 65 108/9/17 盤中 12:21:58:26(42.40)↘12:22:03:28(42.25) 53,000 100.00% ↘3檔 66 108/9/17 盤中 12:22:58:49(42.30)↘12:23:08:53(42.15) 53,000 100.00% ↘3檔 67 108/9/17 盤中 12:29:00:25(42.15)↘12:29:15:40(42.00) 53,000 96.36% ↘3檔 68 108/9/17 盤中 12:30;00:63(42.15)↘12:30:05:65(42.00) 53,000 100.00% ↘3檔 69 108/9/17 盤中 12:34:57:39(42.00)↘12:35:07:41(41.80) 53,000 100.00% ↘4檔 70 108/9/17 盤中 12:37:57:90(41.75)↘12:38:07:93(41.60) 53,000 96.36% ↘3檔 71 108/9/17 盤中 12:38:58:08(41.75)↘12:39:08:17(41.55) 53,000 100.00% ↘4檔 72 108/9/17 盤中 12:39:58:46(41.70)↘12:40:08:50(41.55) 53,000 100.00% ↘3檔 73 108/9/17 盤中 12:48:00:75(41.75)↘12:48:05:77(41.60) 53,000 100.00% ↘3檔 74 108/9/17 盤中 12:57:58:57(41.30)↘12:58:08:60(41.15) 53,000 100.00% ↘3檔 75 108/9/17 盤中 13:01:59:59(40.90)↘13:02:04:61(40.65) 53,000 100.00% ↘5檔 76 108/9/18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80)↗09:00:01:90(45.55) 6,863,000 99.78% ↘5檔 77 108/9/18 盤中 09:06:03:19(43.60)↘09:06:13:23(43.30) 75,000 88.23% ↘6檔 78 108/9/18 盤中 09:07:03:43(43.45)↘09:07:08:45(43.20) 75,000 100.00% ↘5檔 79 108/9/18 盤中 09:07:58:64(43.40)↘09:08:08:68(43.20) 75,000 100.00% ↘4檔 80 108/9/18 盤中 09:09:59:71(43.10)↘09:10:09:73(42.85) 75,000 100.00% ↘5檔 81 108/9/18 盤中 09:12:00:04(42.80)↘09:12:05:06(42.50) 75,000 100.00% ↘6檔 82 108/9/18 盤中 09:13:00:21(42.90)↘09:13:05:23(42.60) 75,000 100.00% ↘6檔 83 108/9/18 盤中 09:14:00:39(42.90)↘09:14:05:44(42.70) 75,000 98.68% ↘4檔 84 108/9/18 盤中 09:15:00:77(42.85)↘09:15:05:79(42.70) 75,000 100.00% ↘3檔 85 108/9/18 盤中 09:16:01:01(42.85)↘09:16:06:03(42.65) 75,000 100.00% ↘4檔 86 108/9/18 盤中 09:17:56:45(42.80)↘09:18:06:49(42.55) 75,000 100.00% ↘5檔 87 108/9/18 盤中 09:20:57:88(42.75)↘09:21:02:89(42.55) 75:000 100.00% ↘4檔 88 108/9/18 盤中 09:21:58:05(42.70)↘09:22:03:07(42.50) 75,000 100.00% ↘4檔 89 108/9/18 盤中 09:22:58:23(42.65)↘09:23:03:24(42.50) 75,000 100.00% ↘3檔 90 L08/9/18 盤中 09:24:58:77(42.40)↘09:25:08:82(42.20) 75,000 93.75% ↘4檔 91 108/9/18 盤中 09:25:59:01(42.30)↘09:26:04:03(42.10) 75,000 100.00% ↘4檔 92 108/9/18 盤中 09:28:59:71(42.30)↘09:29:04:71(42.15) 75,000 100.00% ↘3檔 93 108/9/18 盤中 09:30:00:34(42.30)↘09:30:05:36(42.15) 94,000 100.00% ↘3檔 94 108/9/18 盤中 09:31:00:51(42.25)↘09:31:05:52(42.10) 83,000 98.80% ↘3檔 95 108/9/18 盤中 09:32:55:83(42.15)↘09:33:05:86(42.00) 83,000 100.00% ↘3檔 96 108/9/18 盤中 09:34:56:37(42.00)↘09:35:11:43(41.80) 83,000 97.64% ↘4檔 97 108/9/18 盤中 09:36:56:85(41.90)↘09:37:01:87(41.70) 83,000 100.00% ↘4檔 98 108/9/18 盤中 09:39:58:14(41.85)↘09:40:03:15(41.65) 83,000 100.00% ↘4檔 99 108/9/18 盤中 09:40:58:31(41.75)↘09:41:03:32(41.60) 83,000 100.00% ↘3檔 100 108/9/18 盤中 09:45:59:44(41.80)↘09:46:04:45(41.65) 73,000 100.00% ↘3檔 101 108/9/18 盤中 09:47:59:90(41.75)↘09:48:04:92(41.60) 73,000 100.00% ↘3檔 102 108/9/18 盤中 09:49:00:13(41.75)↘09:49:05:33(41.60) 73,000 100.00% ↘3檔 103 108/9/18 盤中 11:35:10:21(41.80)↘11:35:25:27(41.60) 88,000 100.00% ↘4檔 104 108/9/18 盤中 11:35:30:29(41.75)↘11:36:10:45(41.40) 623,000 95.99% ↘7檔 105 108/9/18 盤中 12:36:07:13(41.70)↘12:36:47:29(41.50) 114,000 100.00% ↘4檔 106 108/9/18 盤中 12:37:22:43(41.50)↘12:37:37:49(41.35) 152,000 92.68% ↘3檔 107 108/9/18 盤中 13:11:52:20(41.45)↗13:11:57:21(41.65) 50,000 100.00% ↗4檔 108 108/9/18 盤中 13:14:32:80(41.95)↗13:14:37:82(42.10) 70,000 100.00% ↗3檔 109 108/9/18 盤中 13:14:47:87(41.95)↗13:14:52:89(42.15) 50,000 92.59% ↗4檔 110 108/9/18 盤中 13:15:38:07(42.10)↗13:16:03:16{42.50) 200,000 90.09% ↗8檔 111 108/9/18 收盤 13:24:55:68(42.65)↗13:30:00:00(43.00) 1,165,000 68.48% ↗7檔 112 108/9/20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75)↗09:00:04:91(42.20) 200,000 90.49% ↗9檔 113 108/9/23 開盤 前日收盤價(41.30)↗09:00:07:12(41.75) 300,000 87.46% ↗9檔 114 108/9/23 盤中 11:12:03:54(40.15)↘11:12:23:61(40.00) 350,000 99.71% ↘3檔 115 108/9/23 盤中 11:12:48:71(40.3)↗11:13:03:77(40.70) 60,000 96.77% ↗12檔 116 108/9/23 盤中 12:05:49:02(40.20)↘12:11:25:28(40.05) 84,000 89.36% ↘3檔 117 108/9/23 盤中 13:02:59:83(39.65)↘13:03:19:91(39.50) 59,000 100.00% ↘3檔 118 108/9/22 盤中 13:05:56:05(39.55)↘13:06:06:08(39.40) 60,000 100.00% ↘3檔 119 108/9/23 盤中 13:12:32:52(39.40)↘13:13:07:65(39.25) 60,000 100.00% ↘3檔 120 108/9/23 盤中 13:16:59:21(39.15)↘13:17:19:27(39.00) 58,000 93.54% ↘3襠 121 108/9/26 盤中 13:15:58:80(41.40)↗13:16:03:82(41.55) 80,000 100.00% ↗3檔 122 108/9/26 盤中 13:16:59:03(41.40)↗13:17:04:05(41.65) 80,000 100.00% ↗5檔 123 108/9/26 盤中 13:17:59:26(41.55)↗13:18:04:28(41.80) 80,000 100.00% ↗5檔 124 108/9/26 盤中 13:20;00:33(41.75)↗13:20:05:34(41.90) 80,000 100.00% ↗3檔 125 108/9/26 收盤 13:24:56:33(41.90)↗13:30:00:00(42.60) 876,000 73.73% ↗14檔 126 108/9/27 盤中 09:08:06:46(42.80)↗09:08:11:47(43.00) 50,000 90.90% ↗4檔 127 108/9/27 盤中 09:08:26:51(43.00)↗09:08:31:53(43.30) 50,000 100.00% ↗6檔 128 108/9/27 盤中 13:15:05:01(42.65)↗13:15:20:05(42.90) 54,000 100.00% ↗5檔 129 108/9/27 盤中 13:21:56;47(43.00)↗13:22:11:52(43.20) 54,000 91.52% ↗4檔 130 108/9/27 收盤 13:24:57:78(43.15)↗13:30:00:00(43.30) 636,000 59.05% ↗3檔 131 108/10/2 開盤 前日收盤價(44.20)↘09:00:03:78(43.95) 594,000 83.19% ↘5檔 132 108/10/2 盤中 12:50:47:66(43.25)↗12:50:52:68(43.45) 120,000 100.00% ↗4檔 133 108/10/2 盤中 13:07:11:88(43.50)↗13:07:16:90(43.65) 120,000 100.00% ↗3檔 134 108/10/3 盤中 12:05:35:39(42.60)↗12:05:45:42(42.75) 113,000 100.00% ↗3檔 135 108/15/3 盤中 12:45:26:87(42.75)↗12:45:31:88(43.00) 128,000 100.00% ↗5檔 136 10S/10/3 盤中 13:06:27:69(43.15)↗13:06:42:73(43.85) 220,000 100.00% ↗14檔 137 108/10/3 收盤 13:24:57:99(43.30)↗13:30:00:00(43.85) 1,030,000 91.31% ↗11檔 138 108/10/4 盤中 09:34:09:83(43.25)↗09:34:14:85(43.60) 120,000 100.00% ↗7檔 139 108/10/4 盤中 09:35:25:52(43.60)↗09:35:30:54(43.75) 110,000 100.00% ↗3檔 140 108/10/4 盤中 10:57:27:95(43.15)↗10:57:37:97(43.40) 100,000 100.00% ↗5檔 141 108/10/4 盤中 11:03:14:33(43.15)↗11:03:19:35(43.55) 120,000 100.00% ↗8檔 142 108/10/4 盤中 11:05:15:19(43.35)↗11:05:20:20(43.50) 148,000 100.00% ↗3檔 143 108/10/4 盤中 12:18:54:98(43.10)↗12:19:05:00(43.40) 120,000 100.00% ↗6檔 144 108/10/4 收盤 13:24:58:80(43.20)↗13:30:00:00(44.00) 1,011,000 79.73% ↗16檔 145 108/10/7 收盤 13:24:57:99(43.10)↗13:30:00:00(43.70) 1,032,000 84.10% ↗12檔 146 108/10/8 盤中 12:05:42:01(42.80)↘12:08:52:56(42.60) 140,000 92.71% ↘4檔 147 108/10/8 盤中 12:13:53:84(42.75)↘12:15:24:78(42.60) 68,000 95.77% ↘3檔 148 108/10/8 盤中 13:21:02:83(43.10)↗13:21:17:88(43.25) 50,000 96.15% ↗3檔 149 108/10/8 盤中 13:21:58:04(43.05)↗13:22:08:08(43.25) 54,000 100.00% ↗4檔 150 108/10/9 收盤 13:24:57:63(42.75)↘13:30:00:00(42.20) 1,041,000 78.03% ↘11檔 151 108/10/14 盤中 10:35:55:27(42.25)↘10:39:46:49(42.10) 50,000 84.74% ↘3檔 152 108/10/14 盤中 12:08:00:68(41.45)↘12:12:17:16(41.25) 91,000 83.48% ↘4檔 153 108/10/14 盤中 12:44:30:89(41.20)↘12:45:11:17(41.05) 305,000 100.00% ↘3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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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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