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2328號
TYDM,111,桃簡,2328,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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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孟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5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孟妤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因貪圖小利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之情,應予非 難,惟念其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且所竊財物 價值不高,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 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姿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㈠ Target Pro煥采緊緻完美眼霜 2個 ㈡ 施巴痘淨面皰凝膠 2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5377號
  被   告 嚴孟妤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嚴孟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8日13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屈臣氏新大有門市內,徒手將貨架上Target Pro煥采緊緻完美眼霜2個、施巴痘淨面皰凝膠2個(價值共計新臺幣2,800元)放入隨身提袋內而竊取得逞。嗣因該店店長許瑄芙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二、案經許瑄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嚴孟妤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許瑄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其翻攝照片5張。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會 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消費明細各1份、失竊物之空盒 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竊取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姿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慧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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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