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54號
PCDV,111,訴,1854,202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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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4號
抗 告 人 楊坤升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1年9月2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5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稱已於111年10月3日遞狀檢附郵政匯票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院並未收得該款項,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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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