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738號
PCDV,111,司促,31738,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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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3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周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貳萬肆仟
伍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肆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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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