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404號
PTDV,111,司繼,1404,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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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1404號
聲 明 人 李武立



張李靜枝

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被繼承人均係李武順,本院
認有合併處理之必要,爰合併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李武立、張李靜枝分別係被繼承人李武順(男,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屏東市○○路000巷00弄00號)之胞兄及胞姐,被繼
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
第824 號及111 年度司繼字第974 號准予備查,有本院案件
索引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另被繼承人之父母即第二順位繼承
人均已死亡,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111 年度司繼字第824
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聲明人等既為次順位之繼承人
,則被繼承人於111 年5 月26日死亡,渠等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武順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被繼承人李武順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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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