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429號
PTDV,111,司促,1142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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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婉瑜即李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婉瑜於民國88年12月10
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1年09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1,028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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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