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326號
PTDV,111,司促,11326,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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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26號
債 權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債 務 人 福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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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