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59號
SLDV,111,司,59,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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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施梅櫻
相 對 人 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表人,相對人業經臺北 市政府於民國108年8月1日准予登記解散,爰依法聲請裁定 解散相對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且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相對人業經股東同意自108年7月19日起解散,復經臺北 市政府於同年8月1日核准相對人解散登記之申請等情,有臺 北市政府108年8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2623100號函及相對 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2-17、24-28頁 )。而相對人既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解散,本院自無從再以 裁定解散相對人,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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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華節能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