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31號
SLDV,110,重訴,331,202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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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邱秀美

被 上訴 人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
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伍仟貳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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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