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2號
NTDV,111,司聲,22,202210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石旺根
相 對 人 石圳田

石陳茶

石龍

石英


石宗烈



石坤明

林石謦禧即林石碧霞


石碧珠

張博翔

張榮華

張雪凰


丁石珠


木輝

黃本銓

黃本政 南投縣○○鎮○○○街00號(戶)


劉桂年


廖陳嬌

廖文鎬

廖文都

陳阿味

廖文榮


陳英輝


陳英華

陳素卿



陳素丹

陳素滿

陳金蒼

黃繡鑾

石漢

石漢


石俊中

石翠玲



石秀娥

石福梓

石綉月

石茂己


石火白

石秀娟

張正吉

張吉田

張富村

王泰裕

王啓宏

王意秋


王曉芬


王易潔


石秀琴



石新傳

石秀香

石烜銘

石輝

石秀雁


素秋

黃石英美

莊四妹

黃雯雯



黃純玉


黃綉君

莊黃凱

阿滿

黃耀霖

黃秀鳳

黃綉屏



張福祥

張芙容

張福財

張桂英

張福通

張色嬌



莊亦清

莊國棋

莊國展


莊素珍



莊登善

莊璧縺

莊堃德

莊金豹

陳菊

莊麗瓊

莊榮淵

莊世

吳岳孟

吳岳華

陳素婚

石承可


賴淑真

石惠娟

李青松

李木

李木

李政宗

李光亮

李孟珠

徐戊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益塗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相 對 人 黃邱路搖


黃玉萍

黃緗

黃宗


黃穎



石志堅(即石永華之繼承人)


石志隆(即石永華之繼承人)


石志勇(即石永華之繼承人)


石麗香(即石永華之繼承人)


石秀玲(即石永華之繼承人)


鄭瓊珍(即廖文雄之繼承人)


廖政淯(即廖文雄之繼承人)


廖政安(即廖文雄之繼承人)


陳金蒼(即陳言能之繼承人)


陳素卿(即陳言能之繼承人)


陳素丹(即陳言能之繼承人)


陳素滿(即陳言能之繼承人)


陳連清(即陳石秀梅之繼承人)


陳羿姍(即陳石秀梅之繼承人)


陳俊魁(即陳石秀梅之繼承人)


吳宗岳(即陳素貞之繼承人)



吳妍儀(即陳素貞之繼承人)


吳姵儀(即陳素貞之繼承人)



吳庭儀(即陳素貞之繼承人)


莊登善(即羅對之繼承人)


莊璧縺(即羅對之繼承人)


莊明智(即羅對之繼承人)


莊金豹(即羅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於管理林益塗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石志堅石志隆石志勇石麗香、石秀玲於繼承石永華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鄭瓊珍、廖政淯、廖政安於繼承廖文雄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陳金蒼陳素卿、陳素丹、陳素滿於繼承陳言能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陳連清、陳俊魁陳羿姍於繼承陳石



秀梅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吳宗岳、吳妍儀、吳姵儀、吳庭儀於繼承陳素貞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莊登善莊璧縺莊明智莊金豹於繼承羅對之遺產範圍內與其餘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5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 3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2 號民事判決、本院103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於管理林益塗之 遺產範圍內與其餘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  5,510元+770元  鑑定界址複丈費 8,000元  4,000元+4,000元 地籍圖謄本 200元    公示送達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3,100元  300元+300元+1,100元+300元+1,100元  合     計 17,58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