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2300號
TCEV,111,中小,2300,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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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 告 袁詩家即袁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彰化縣○○市○○街00號七樓之2,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參以原告所提出之分期付款 資料,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兩造間無得 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難認本院 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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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