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1年度,785號
TPSV,111,台抗,785,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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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
再 抗告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顏南全律師
李佳翰律師
黃雅惠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
1年度抗字第3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前以坐落臺北市○○區○○段00地號 土地上興建之辦公大樓中B 棟建物地上10至12層、15至17層 及保障承租車位50個為兩造間前所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 約)之部分租賃標的(下稱系爭租賃標的),伊未交付該租 賃標的,反欲出租予第三人為由,聲請假處分,禁止伊將系 爭租賃標的自行或交付他人使用,或為出租、出借等行為, 經法院命相對人供擔保後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處分),並 駁回伊之再抗告而確定。然系爭假處分未記載伊得供擔保後 撤銷該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536條第2項規定,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
二、第一審法院駁回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 :
㈠依系爭假處分歷審裁定,可知相對人所欲保全者為其依系爭 租約請求再抗告人交付系爭租賃標的,及占有使用之權利, 而非保全轉租利益,且交付系爭租賃標的,具有特定性,非 得以金錢之代替給付達其請求目的。相對人前於系爭假處分 聲請時、抗告程序中,及嗣於109 年間與再抗告人洽談租約 事宜之際,雖均主張承租之目的係為獲取轉租之利益,且已 轉租他人,僅為陳明其原本規劃,並預估因無法轉租所受之 損害,不能據以限制其取得系爭租賃標的後之使用情形,而 認系爭假處分請求之目的僅在實現金錢債權。
㈡觀諸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出具之鑑 定報告(前者下稱土木技師鑑定報告,後者下稱建築學會鑑 定報告),二者鑑定結果不一,且土木技師鑑定報告非就系 爭假處分執行可能造成之情形所為鑑定,建築學會鑑定報告 則就系爭假處分執行,對於地下室機房之保養維護究產生如



何之影響,未有論述,均不足認再抗告人將因系爭假處分禁 止其自行使用,而受有最少新臺幣(下同)2億8,761萬4,98 9元,至多 43億2,894萬7,721元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另再 抗告人因系爭假處分致無法出租系爭租賃標的之短收租金損 失,亦經系爭假處分裁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在案,再抗告人未 釋明相對人因系爭假處分所可確保之利益遠低於其所蒙受之 不利益或可能遭受之損害,難謂其因系爭假處分而受有難以 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許其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系爭假處分 之特別情事。
㈢從而,再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第2 項規定, 聲請供擔保後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不應准許。三、本院之判斷:
㈠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者,應許債 務人得供擔保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536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者,係 指假處分所為保全之給付,如代以金錢,亦得達其債權之終 局目的者而言。
㈡相對人於聲請系爭假處分時、抗告程序中,及嗣與再抗告人 洽談租約事宜之際,均主張承租系爭租賃標的之目的係為獲 取轉租之利益,且已轉租他人,既為原法院所認定之事實, 則系爭假處分所為保全再抗告人就系爭租賃標的之給付,如 代之金錢,似亦得達相對人獲取轉租利益之終局目的。倘係 如此,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即非不得准許再抗告人供 擔保撤銷假處分。原法院逕以不能認相對人系爭假處分請求 之目的僅在實現其金錢債權為由,忽略相對人上開所陳,所 為不利再抗告人之認定,自有適用上開規定之顯然錯誤。再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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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