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2969號
TPSV,110,台上,2969,2022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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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96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
陳政熙律師
被上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江嘉瑜律師
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
9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禕秋為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禕秋,有該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頁附卷足稽,茲據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由李禕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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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