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31號
TPDV,111,補,1731,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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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5,7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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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