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暫抗字,111年度,7號
IPCV,111,民暫抗,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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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代 理 人 范瑞華律師
詹祐維律師
莊友翔律師
相 對 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民暫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附表所示頻道(下稱系爭頻道節目廣告視聽著作及頻道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屬被 授權人,相對人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伊曾於民國104年至1 06年間授權相對人於部分區域開播系爭頻道,惟並未授權於 新北市汐止區、新店區及淡水區(以下合稱系爭區域)開播 ,詎相對人竟於109年10月間對外表示將於系爭區域開播, 且幾已完成有線電視線路鋪設作業,並於110年4月9日以Fac ebook粉絲專頁貼文公然招攬汐止區收視戶,顯有侵害伊著 作財產權之虞,伊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防止之,本 案訴訟自有勝訴可能性;若駁回本件聲請,一旦相對人開播 而有收視訂戶時,伊即無法斷訊,形同被迫強制授權,而相 對人營運狀況不佳,伊將受有無法回收授權費之重大損害及 急迫危險,反之相對人未獲授權本不得公開播送,並無損害 可言,系爭區域消費者收視權益亦未受有任何影響。是本件 定暫時狀態處分具有急迫性及必要性。原裁定未斟酌本件聲 請係為保護伊著作財產權與締約自由,逕以雙方爭執授權費 用之差額得以金錢補償為由駁回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抗 告,並聲明:⒈原裁定廢棄。⒉請准抗告人免供擔保,或以現 金供擔保,禁止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或取得抗告人授權 前,於系爭區域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頻道節目及廣告 訊號予相對人之收視戶。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有線電視頻道並非編輯著作,亦非著 作權法保護客體,頻道商並非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抗 告人將來本案訴訟無勝訴可能性。相對人於淡水區及新店區 尚未取得工程查驗合格證明、經營許可執照,依法不得營業 ,擬於汐止區開播之頻道不包含系爭頻道,是抗告人並無重 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等語。並聲明:抗告駁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而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 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 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 法院應駁回聲請。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 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 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 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 項、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及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四、經查:
 ㈠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部分:抗告人主張其為系爭頻道節目 廣告視聽著作及頻道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 人,相對人未取得抗告人授權,將在系爭區域開播系爭頻道 ,有侵害抗告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惟為相對人所否認,是兩 造對於相對人有無侵害抗告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有所爭執,堪 認抗告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已為釋明。 ㈡就保全必要性部分:
 ⒈抗告人將來勝訴可能性:
  抗告人雖主張其就系爭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有受侵害之虞 ,日後於本案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有勝 訴可能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8頁)。然依抗告人所提香 港商迪士尼傳媒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前 身為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公司) 專屬授權證明書、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全球紀實公司)專屬授權證明書(見原審卷一第69頁、 第73頁、第395至397頁),其上固載明將該公司經營之衛視 中文台、衛視電影台、衛視西片台、FOX頻道、國家地理頻 道、TLC旅遊生活頻道、動物星球頻道節目及廣告,於授 權地區之授權頻道公開播送權利,專屬授權抗告人;美商國 家地理頻道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公司) 證明書固記載將其所屬國家地理頻道節目及廣告公開播送



權專屬授權福斯公司,福斯公司並得再授權給抗告人(見原 審卷一第399頁);抗告人與原審聲請人幸福空間數位匯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空間公司)簽立之頻道授權播送契 約書,則記載幸福公司獨家授權抗告人或抗告人指定之第三 人得再授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公開播送「幸福空間居家台 」衛星電視頻道節目及廣告(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 惟上開授權書之授權標的並無「編輯著作」,且幸福空間公 司僅授權頻道獨家代理,非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又著 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 條第4項後段規定參照),然福斯公司於前開授權書所載授 權期間,尚以系爭頻道節目著作財產權人身分行使權利(見 原審卷二第547至573頁),幸福空間公司於原審亦以著作財 產權人身分提起本件聲請,實與抗告人主張其已取得專屬授 權之獨佔性、排他性有間,且MOMO親子台雖為抗告人經營之 頻道,然並非該頻道播放之節目均為抗告人所製作,另衛視 西片台、衛視電影台播放之節目亦非均以福斯公司為著作財 產權人,有相對人所提相關版權頁畫面及頻道表可證(見原 審卷二第203至457頁),抗告人或其授權人是否確實享有抗 告人所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顯非無疑,抗告人亦未釋明系 爭頻道編輯著作、視聽著作具體內容為何,則相對人抗辯 抗告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而無受侵害之虞等 語,並非無稽,難認抗告人已釋明其日後就本案訴訟有勝訴 可能性。 
 ⒉本件准駁對兩造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及損害之程度: ⑴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保全權利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爭 執之法律關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 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所設。因 此,若相對人之行為有對聲請人造成損害或危險之可能,但 尚未達到重大或急迫之程度時,其紛爭以本案訴訟解決即可 ,並無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維護聲請人權利之必要,如此始符 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所稱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通常 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苦或 不利益顯屬過苛;所稱急迫危險,係指相對人之行為對聲請 人所造成之危害具有急迫性,若不即時予以排除將使聲請人 日後蒙受無法彌補之損害而言。
 ⑵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已於汐止區鋪設纜線,於新店區、淡水 區取得籌設許可,均處於隨時可開播之狀態,一旦相對人在 系爭區域逕行開播,抗告人將受有無法回收授權費用之重大 損害及急迫危險云云。然依抗告人所提之證據,聲證2網路 新聞僅提及相對人董事長宣示會到汐止、新店、淡水提供服



務,聲證3相對人109年12月2日函文、聲證4新北市○○區公所 函文暨會勘紀錄、聲證5相對人包商施工照片,僅見相對人 於汐止區進行暫掛纜線移除作業,以上均未提及系爭頻道; 聲證6Facebook貼文雖載「DCTV全國數位有線電視…/汐止區 ,申辦請洽…林小姐」,頻道表並載有系爭頻道,惟相對人 否認該粉絲團專頁為相對人設置,且該粉絲團粉絲專頁僅14 人(見原審卷二第693頁),是否確實與相對人有關顯非無 疑;聲證7相對人頻道總表上雖載有系爭頻道,然此為108年 9月26舊版本,且其上並未載明區域(見原審卷一第93頁) ,無從證明相對人將於系爭區域開播系爭頻道節目。此外, 相對人預計於汐止區開播「基本組」及「精選組」兩組頻道 ,均未包含系爭頻道,有相對人擬於汐止區使用之頻道表、 汐止區播出頻道說明函文、新北市政府新聞局函文、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函文、ETtoday新聞報導、汐止區海報傳單為 證(見原審卷三第107頁、第181至221頁),而相對人雖取 得新店區、淡水區之籌設許可,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取得 籌設許可後,尚須經系統工程查驗合格、取得經營許可後始 能開播,相對人尚未取得新店區、淡水區之經營許可,並無 開播之可能。以上,本件無從認定相對人有將於系爭區域開 播系爭頻道節目之急迫危險,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無對其造 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可言。
 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系爭區域尚有其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系爭頻道,本件純 屬兩造糾葛,准駁對公眾利益並無影響。
五、綜上所述,本件經衡量兩造間雖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然 抗告人並未釋明其日後本案訴訟有勝訴可能性,且駁回抗告 人之聲請不會對其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亦對公眾利益無影 響,難認抗告人已釋明其本件聲請,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 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是抗告 人既無法釋明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即應駁回其聲請,且無法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 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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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