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01號
TPDV,111,補,901,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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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楊勝雄
揚昇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東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萃英間返還委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6萬2,3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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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