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5號
TPDV,111,補,625,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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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3,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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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