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4號
TPDV,111,補,214,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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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黃源科


何岳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承碩何胤辰魏榮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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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