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11號
TPDV,110,補,2511,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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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1號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8萬4,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581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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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詮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