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90號
TPDV,110,補,2390,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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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90號
原 告 顏寬恒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張方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
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
聲明第1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355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355元(計算式:15,355元+3,000元=18,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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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