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21號
TPDV,110,補,2221,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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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郭美宜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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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