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81號原 告 鍾合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總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0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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