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81號
TPDV,110,補,168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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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鍾合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總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0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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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