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53號
TPDV,110,補,1553,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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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寬


被 告 SKYWAY ASIA GROUP LTD



兼法定代理人 馮仕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63,685.6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
民國110年8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19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5,297元(計算式:63,68
5.6×28.19=1,795,2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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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