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96號
TPDV,110,補,1396,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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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黃新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
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269萬2,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
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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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