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6號
KSDV,111,重訴,66,2022090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敦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律翔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 年8 月2 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4萬2,71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趙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