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1年度,48號
KSDM,111,交訴,48,202209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淑吟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法扶)
被 告 戴椿錦


吳沛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鍾淑吟、戴椿錦、吳沛勳因業 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改分案號為111年度交訴 字第48號(原案號為110年度交易字第5號),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