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004號
TNHM,108,上訴,1004,2022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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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甫九天




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律師
王碧霞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洛瑜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林鳳秋律師
張家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醇星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婷


選任辯護人 蘇國欽律師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李榮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禎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陳文

住高雄市○○區○○里000鄰○○街000 號00樓之0
許閔綜


陳建宏


廖士興



楊俊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程鎮國



張玲


吳燕卿


沈經宏



許貴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號、107年度易字第134號中華民國108
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
偵字第8219號、第14309號;追加起訴案號:107年度蒞追字第1
號;移送併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496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原判決諭知罪名及處刑」欄所示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罪刑部分暨定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應執行刑與沒收(即附表二、附表四所示犯罪所得欄、附表五扣案物)均撤銷。
黃甫九天犯如附表二「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吳洛瑜犯如附表二「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醇星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至40、43至46、48、53至65、67、68「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至40、43至46、48、53至65、67、68「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劉醇星其餘被訴(即附表二編號19、41、42、47、49至52、66、69)部分均無罪。
王麗婷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至40、43至46、48、53至65、67、68「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至40、43至46、48、53至65、67、68「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王麗婷其餘被訴(即附表二編號19、41、42、47、49至52、66、69)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黃甫九天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柒年;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本院認定金額」、附表四「犯罪所得欄」所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均依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本院認定金額」、附表四「犯罪所得欄」所載金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5、1-6、1-7、1-8、1-18、1-25、1-28、1-34A○○之○○○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影本、1-48壬○○之口試通過證書影本3紙、l○○之○○○大學碩士學位證書影本3張、M○○之口試通過證書影本1紙、1-58、1-62、3-2、3-3、3-4、3-8、3-10、3-11、3-18、3-19、3-20、3-22、3-24、3-25、3-29、4-4、4-5、4-7、4-8、4-9、4-11、4-12、4-13、4-15、4-16、5-15、5-16、5-17、5-18、5-19、5-20、5-21、5-22C○○之○○○大學入學申請書、英文入學信影本、碩士學位證書影本、成績單影本、6-2、8-1、9-6、9-8、10-1、24-1授權信、協議書、認證書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私立○○科技大學(以下稱○○科大)原名○○工商專校,於民國 90年8月1日先改制為○○技術學院,再於102年8月1日改制為○ ○科大,黃甫九天(原名黃聰亮、黃天一)自101年11月間起 迄105年8月間止,擔任○○科大校長;吳洛瑜則於同段期間擔 任○○科大校長特別助理(以下稱校長特助)、校務顧問暨招生 協進會總幹事並協助處理黃甫九天交代之各項事務,嗣於10 4年12月31日與黃甫九天結婚;劉醇星則自86年起任職當時○ ○工商專校,並自102年8月1日起擔任○○科大研究發展處(以 下稱研發處)處長;王麗婷係於98年間與○○科大簽約,受託 辦理大學部學分班招生,其後因教育部禁止大專院校委辦推 廣教育招生,王麗婷遂受聘擔任○○科大研發處推廣教育臺南 教學中心主任,並於102年間成立○○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 公司)擔任負責人;陳建宏自85年間起任職○○科大擔任電子 科(其後更名為資訊科技系)講師;李榮哲與張玲為夫妻,均 任職○○科大,李榮哲自103年間起擔任創意產品設計系講師 ,張玲則於103年間起擔任餐旅管理系講師;廖士興自88年 起任職○○科大,擔任資訊管理系講師,103年起調任室內設 計系講師,104年起則改任資訊科技系講師;楊俊哲自77年8 月間開始任職○○科大,103年間擔任室內設計系講師;程鎮 國自103年8月間起擔任○○科大企業管理系講師;吳燕卿曾就



讀○○科大科學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畢業後取得碩士學位, 並自96年間起創設○○科大校友會,自任理事長,且擔任○○科 大企業管理系兼任講師;沈經宏則於97年間起擔任○○科大資 訊管理系講師,並兼任文書組長,103年3月至8月間改為兼 任研發處就業輔導中心主任;許貴成則自103年8月1日起受 聘擔任○○科大研發處推廣教育高雄教學中心主任,並於104 年8月間轉任○○科大校本部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陳文家於102 年間任職黃甫九天經營之○○○○有限公司擔任電子商務部執行 長,103年7月間起擔任○○科大工程科技研究所助理教授暨南 部推廣處副處長;許閔綜與黃甫九天於任職補習班時相識, 自103年8月1日黃甫九天成立○○科大推廣教育高雄中心起受 聘擔任秘書。黃甫九天於90年間,與他人合作設立縮寫為「 SMS」、「AM」、「JTTM」、「JS」、「UP」、「JIT」、「 IJFE」、、「AEE」、「IJA」、「IJMS」、「IJADE」、「A MLE」、「JAST」、「JC」、「IJED」、「IEEE」、「AQCT 」、「AMR」、「JAST」、「IJFSN」、「IJMS」、「IJHM」 、「IESANN」、「CIAM」、「IJP」、「IJSLL」、「JP-2」 、「IJPOM」、「IJES」、「SAE-TP」、「JIT-D」、「SAE- TP」、「JN」等數10個國際期刊(部分已終止),其後改為 電子期刊,並於他人退出營運後單獨接手,擔任○○科大校長 後將上開電子期刊交由陳文家、許閔綜負責維護、營運、管 理。黃甫九天另於102年底,架設中文版「亞太發展研究院 」網站(網址:www.0000.00000-000000000.org/,英文版 原由George Reiff架設),並交由陳文家負責維護、管理「 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刊登該院 設有工程、商管、教育、醫管、農業等諸多學院且各學院下 設相關系所,系所師資大多為任職○○科大之教師。二、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均明知教育部依大學法 授權制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國外學歷 符合「一、畢(肄)業學校應為以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者;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 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間、修習課程,應 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要件始得予以採認,若國 外學歷有「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 修課證(明)書。...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 作取得博士學位...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 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七、未經 教育部核定(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 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内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7條之規定者(即應在第4



條第1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 國内大學修習學分,且學分數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學遠距 實施辦法,遠距教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總學分數之2分之1)」 等情形不予採認該學歷。又持外國學歷欲申請入學國內大學 之申請人應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影本。受理學 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 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 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等文件送各校辦理 申請入學手續。而哥斯大黎加○○○大學(Universidad Empre sarial de Costa Rica,英文縮寫為Empresarial,以下稱○ ○○大學)經哥斯大黎加公共教育部私立大學高等教育國家委 員會(英文縮寫CONESUP,以下稱哥大教育委員會)審核認 可之學位僅有商業管理學士、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等 3個商學院的學、碩士(根據○○○大學設立之「www.0000.edu 」官網所載,該校頒發之學位僅限商學院之商業管理學士、 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商業管理博士4個學位,然其 中經哥大教育委員會批准認可的學位如上所述僅商業管理學 士、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3個學位,是以,唯一一個 的博士學位不在該國官方機構認可之列),黃甫九天、吳洛 瑜、劉醇星、王麗婷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為向不特定民眾銷售偽 造之○○○大學商管、理工、教育、建築等各式學、碩、博士 學位牟利,夥同George Reiff、Daniel Odin2位外籍人士(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以下分別稱George、Odin),共謀由黃 甫九天對外佯稱得以遠距視訊方式上課,及宣稱○○○大學不 僅是臺灣認可的學校,學歷也是教育部所認可,王麗婷依黃 甫九天所言及事先審視確認無訛而製發哥斯大黎加○○○大學 亞太代表處宣傳單,宣傳單內列出○○○大學學士學位19個、 碩士學位18個、博士學位18個,合計55個(起訴書誤載為57 個)涵蓋各學院的學、碩、博士學位,且強調UNEM經哥大教 育委員會審核通過、UNEM頒授的學位為世界各國所認可,號 稱可利用週末上課或線上教學,不受地點、時差限制等語; 另由劉醇星製作經黃甫九天事先審閱認可之○○○大學簡介亦 強調「○○○大學為哥斯大黎加教育部之大學高等教育委員會 (CONESUP)審核通過。亦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轄 下之機構;國際大學聯會(IAU機構-總部於巴黎)所認可,其 頒發之學歷為國際上所公認。UNEM為臺灣教育部認可之大學 。可提供週末假日上課之輔導課程及專業線上學平台,不受 地點、時差限制,輕鬆計畫提升自我競爭力之進修課程。獲 頒與校本部就學之研究生相同學位之畢業證書」等語,且在



崑山中學(南部班)、新北高工(北部班)租用場地,每週 末開課,由劉醇星、王麗婷安排師資,南部班由○○科大教師 (含本身亦購買○○○大學博士學位者)、社會人士負責授課 ,北部班除部分課程由S○○(亦為購買○○○大學博士學位者) 授課,餘幾乎均由陳明震授課(北部班授課内容均屬宗教、 神學方面課程)。渠等又對部分最高學歷僅國、高中畢業之 民眾,謊稱可比照吳寶春,直接攻讀學、碩、博士;或對部 分民眾,宣稱只要加收美金1,000元即可提早畢業、無須上 課云云,使不特定民眾誤信得以遠距教學或週末上課的方式 (本案實際上無任何由○○○大學開設之遠距視訊課程),或 多繳交提早畢業費用、無須上課,即可取得哥大教育委員會 (CONESUP)及我國教育部均認可之○○○大學前揭商學院、理 工學院、教育學院等各式學、碩、博士學位學歷。此外,黃 甫九天所設立但未實際運作之組織「亞太發展研究院」所架 設網站更宣稱只要將「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所列21學系依規 定完成修業學分及論文,將可獲頒○○○大學所對應學系或研 究所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且點選亞太發展研究院網 站「遠距教學」旋即連結前往由Odin所設立之「www.0000.e du.pl」虛偽○○○大學網站,且登入「www.0000.edu.pl」, 隨即轉址至Odin設立之另一個「www.0000.international」 網站,並出現類似○○○大學官網畫面,所留聯絡方式為「000 0@0000.edu.pl」(「0000@0000.edu.pl」、「000000000@0 000.edu.pl」均係Odin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依該網站內 容所示,○○○大學學、碩、博士學位涵蓋商業管理學院、教 育學院、人類與宗教研究學院、科技與應用科學學院等學院 共幾10個學位,藉以取信不知情之民眾。另有部分民眾較希 望取得國内大學學位,黃甫九天等人遂佯稱「有所謂223入 大學資格,如不具高中畢業,上班4年,可以在○○○大學修大 一、大二學分,再至○○科大就讀大三、大四」,或誆稱「○○ 科大與○○○大學合作,可透過○○○大學之認證,線上教學方式 再轉國内○○科大」,或偽稱「毋庸上課,可以用捐贈的方式 取得○○○大學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班到○○科大」云云 ,鼓吹不知情民眾報名○○○大學學士班,再藉以插大○○科大 大三,以此方式取得國内大學學歷,黃甫九天、劉醇星、王 麗婷亦均曾至臺北向R○○等人表示以此方式插大沒問題。㈡、黃甫九天、吳洛瑜 、劉醇星、王麗婷、George、Odin等人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偽造或偽造並 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上揭手法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20至40、43至46、48、53至65所示r○○等人(含其家人 ),渠等因信任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均為任



職國內高等教育機構○○科大之校長、教職員等上開身分而具 相當教育專業及社會地位,致誤信黃甫九天等人所言屬實, 報名欲取得○○○大學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先親自或委託 填寫「哥斯大黎加○○○(Universidad Empresarial)大學入 學申請書」(以下稱入學申請書)或「學員入學須知」(部分 報名者未填寫),並繳交護照影本、照片等資料,劉醇星、 王麗婷接受報名後,會於付款前開立學費明細確認書交付報 名者確認,收費後則開立王麗婷設立之○○公司收據予繳費之 報名者,報名者繳費方式有依指示將費用直接以現金交付黃 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收受,或匯入吳洛瑜申設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吳洛瑜○○○郵 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稱吳洛瑜一銀帳戶),抑或先匯入○○公司申設之第一商 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公司一銀 帳戶)、○○公司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以下稱○○公司彰銀帳戶)或不知情之王麗婷女 兒張靜雅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下稱張靜雅一銀帳戶)或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以下稱張靜雅郵局帳戶)、少數則交付支票供王麗 婷兌現;先匯入劉醇星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劉醇星一銀帳戶)或交付劉醇星現 金、支票供兌現;先匯入張木生使用之章聖企業社申設之第 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章聖一 銀帳戶),再由王麗婷、劉醇星將事先約定應轉交黃甫九天 、吳洛瑜之款項,匯入吳洛瑜○○○郵局或一銀帳戶,餘款則 由王麗婷、劉醇星取得,或透過張木生將款項匯入吳洛瑜上 開帳戶,劉醇星、王麗婷轉匯款項後,偶爾會拍攝匯款單、 學費明細照片供吳洛瑜、黃甫九天確認,劉醇星嗣將自己或 王麗婷招攬之報名者所填寫入學申請書等報名表件收取後交 由黃甫九天處理,張木生亦轉交透過其報名者填寫之入學申 請書等報名表件給黃甫九天處理後續事宜。吳洛瑜確定已收 受費用後,負責核帳及將每位報名者繳交費用其中美金2,00 0元轉匯至George、Odin所指定之海外賽普勒斯私人帳戶內 ,黃甫九天續委由張珩以電子郵件與George聯繫,George再 回傳學生證號碼並轉知Odin,由Odin將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學 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部分學位證書日期係倒填,取得 學位日期係在報名前)及已填載姓名、學號之空白成績單, 以DHL郵寄方式自烏拉圭寄給黃甫九天,再由黃甫九天製作 英文入學通知信(部分報名者未製作或交付),由吳洛瑜寄 發或交由劉醇星、王麗婷轉交報名就讀○○○大學之人。另劉



醇星與王麗婷並未將授課成績交回給黃甫九天作為評分參考 ,黃甫九天即自行套印偽造內容不實(日期大部分均倒填, 學科名稱、分數、學分數均不實)之成績單,並均於學員報 名就讀未滿修業年限,即將偽造之成績單、學位證書親自或 由吳洛瑜寄發或轉由劉醇星、王麗婷交付或寄發給部分報名 之人,又報名博士班之人均無撰寫論文之事實,更無所謂博 士論文口試,仍取得偽造之博士論文口試通過證書及非親自 撰寫之博士論文,以取信於上開報名者(偽造及行使情形詳 如附表二編號1至18、20至40、43至46、48、53至65所示)。 辦理欲插班○○科大轉學之事宜,則推由劉醇星、王麗婷將附 表二編號1至17所示r○○、l○○、癸○○、E○○、G○○、丙○○、己○ ○、天○○、n○○、k○○、R○○、s○○、t○○、洪○○、地○○、g○○、 戌○○、b○○等人之偽造○○○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成績單交給不 知情之○○科大相關教職員辦理轉學及抵免學分,○○科大教務 處註冊組之教職員亦疏未按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條要求學生檢具「入出國紀錄」此一應備文件,僅就r○○部 分以電子郵件向Odin使用之「0000@0000.edu.pl」信箱確認 ○○○大學學歷,均疏未就「○○○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歷年 成績單」等文件進行查證,即准予r○○等18人入學,並辦理 抵免學分,讓渠等直接插班至○○科大大三下學期就讀。直至 105年5月19日,○○科大始發函要求前開轉學生提出駐外使館 驗證、入出境證明等,因r○○等人均未能提出入出境證明及 駐外使館驗證,○○科大於同年6月27日再度發函上開轉學生 以因入學疑義未能完整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駐外 使館驗證、護照入出境資料為由,取消其等入學資格,並繳 銷學士學位證書(已畢業)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未畢業 ),渠等始知受騙。
㈢、黃甫九天、吳洛瑜 、George、Odin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偽造或偽造並行使特種文書之犯 意聯絡,親自或透過張木生以上揭手法向如附表二編號19、 41、42、47、49、50至52所示寅○○、申○○、W○○、壬○○、卯○ ○、A○○、午○○、T○○等8人(含其家人,以下稱寅○○等8人)誆 騙,致寅○○等8人亦因信任黃甫九天、吳洛瑜均有任職國內 高等教育機構○○科大校長、特助等身分應具相當教育專業及 社會地位,致誤信黃甫九天、吳洛瑜所言屬實或交付之文書 為真,報名欲取得○○○大學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先親自 或委託填寫上述入學申請書,並繳交護照影本、照片等資料 ,報名者依指示將如附表二編號19、41、42、47、49、50至 52所示費用直接交付現金予黃甫九天、吳洛瑜收受,或匯入 吳洛瑜一銀帳戶,抑或先匯入張木生使用之章聖一銀帳戶,



再透過張木生將款項轉匯入吳洛瑜一銀帳戶,張木生嗣將招 攬之報名者所填寫入學申請書等報名表件收取後交由黃甫九 天處理。吳洛瑜確定已收受報名費用後,負責核帳及將每位 報名者繳交費用其中美金2,000元轉匯至George、Odin所指 定之海外賽普勒斯私人帳戶內,黃甫九天則委由張珩以電子 郵件與George聯繫,George回傳學生證號碼並通知Odin,由 Odin將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學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部分 學位證書日期係倒填,取得學位日期係在報名前)及已填載 姓名、學號之空白成績單,以DHL郵寄方式自烏拉圭寄給黃 甫九天,再由黃甫九天製作英文入學通知信(部分報名者未 製作或交付),交吳洛瑜寄發或由張木生轉交報名者。另寅 ○○等8人並未實際參與○○○大學開設課程,亦無任何授課成績 ,黃甫九天即自行套印偽造內容不實(日期大部分均倒填, 學科名稱、分數、學分數均不實)之成績單,並均於學員報 名就讀未滿修業年限,即將偽造之成績單、學位證書親自或 由吳洛瑜寄發或轉交張木生交付或轉寄給寅○○等8人,又其 中報名博士班之人均無撰寫論文之事實,除附表二編號42之 W○○外,更無所謂博士論文口試,仍取得偽造之博士論文口 試通過證書及非親自撰寫之博士論文,以取信於上開報名者 (偽造及行使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19、41、42、47、49、50 至52所示)。
㈣、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George、Odin等人共 同基於偽造或偽造並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欲取得○○○ 大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相關文書之附表二編號67、68所 示丑○○、I○○,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公司一銀帳戶、 劉醇星一銀帳戶或匯入張木生使用之章聖一銀帳戶後,再由 王麗婷、劉醇星將應交付黃甫九天、吳洛瑜之款項,匯入吳 洛瑜○○○郵局或一銀帳戶,餘款則由王麗婷、劉醇星取得, 或透過張木生丑○○欲取得○○○大學博士學位證書款項匯入 吳洛瑜一銀帳戶,再由劉醇星將自己或王麗婷招攬之丑○○所 填寫碩士及I○○填寫之碩、博士入學申請書等資料收取後交 由黃甫九天處理,張木生亦轉交丑○○填寫之博士入學申請書 等文件給黃甫九天處理後續事宜。吳洛瑜確定已收受費用後 ,負責核帳及將丑○○、I○○繳交費用其中美金2,000元轉匯至 George、Odin所指定之海外賽普勒斯私人帳戶內,黃甫九天 則委由張珩以電子郵件與George聯繫,George再回傳學生證 號碼並通知Odin,同時由Odin將以不詳方式偽造之學位證書 (英文及西班牙文)及已填載姓名、學號之空白成績單,以 DHL郵寄方式自烏拉圭寄給黃甫九天,黃甫九天即自行套印 部分偽造內容不實(日期大部分均倒填,學科名稱、分數、



學分數均不實)之成績單、學位證書後,由吳洛瑜轉交劉醇 星、王麗婷張木生交付或寄發給丑○○、I○○而行使之,或 未及在I○○之博士空白成績單填寫學科與分數,而未將該空 白成績單、已記載完成內容不實之博士學位證書交付I○○(偽 造及行使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67、68所示)。㈤、黃甫九天、吳洛瑜、George、Odin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或偽造 並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收受欲取得○○○大學學士學位 證書之附表二編號66所示未○○匯入吳洛瑜○○○郵局帳戶如附 表二編號66所示款項,並收取親自或委託填寫之未○○及欲取 得○○○大學碩士學位證書之附表二編號69所示B○○之入學申請 書後。由吳洛瑜負責核帳及將未○○、B○○取得學位應付之每 人各美金2,000元轉匯至George、Odin所指定之海外賽普勒 斯私人帳戶內,黃甫九天委由張珩以電子郵件與George聯繫 告知學生證號碼並轉知Odin此事,由Odin以不詳方式偽造學 位證書(英文及西班牙文,部分學位證書日期係倒填,取得 學位日期與報名日期相同)及已填載姓名、學號之空白成績 單,以DHL郵寄方式自烏拉圭寄給黃甫九天,未○○、B○○並未 實際參與○○○大學所開設之任何學士或碩士學位課程及應試 ,黃甫九天仍逕自套印偽造內容不實(日期大部分均倒填, 學科名稱、分數、學分數均不實)之成績單、學位證書後, 將如附表二編號66、69所示不實文書交付給未○○、B○○而行 使之(以上均為起訴書犯罪事實六及追加起訴部分)。三、黃甫九天認具有藝術相關學位,有利於參加國立臺南藝術大 學(以下稱臺南藝術大學)校長之遴選,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張珩於104年1月28日晚間7時22分 許,以Email向George詢問「黃甫九天有機會參與另一間臺 南的藝術大學之校長遴選,需要一個藝術的學位,可能獲得 一個○○○大學『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 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嗎?」並告知該碩士學 位有關信息「學生名字:Chung Liang Huang、學生號碼: (空白)、護照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個人資料詳卷) 、Master of Recording Arts and Sound Engineering、學 校:哥斯大黎加○○○大學、日期:2001年9月15日」,且表示 下周一要提交申請。George於104年1月28日晚間8時10分許 回信稱這是可能的,沒有比這更簡單的事,表示會立刻告知 Odin。黃甫九天隨後於翌日匯款2,000美元給George、Odin 收受,George、Odin遂與黃甫九天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Odin依黃甫九天所提供之資訊,以不詳方 式偽造完成○○○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學位證書 (英文及西班牙文各1份),並自烏拉圭寄出予黃甫九天。



黃甫九天即於104年2月某日,在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長候選 人資料表「壹、候選人個人資料欄」不實記載2001年6月( 證書記載為9月)取得○○○大學音像紀錄藝術與音響工程碩士 學位,並檢附該偽造的碩士學位證書影本,於同年月以限時 雙掛號寄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國立臺 南藝術大學審核校長遴選之正確性(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部 分)。
四、○○科大於102年8月改制升格為科技大學後,係教育部依專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教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訂 定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所定 ,授權學校自行辦理送審「講師」、「助理教授」資格審查 之學校。黃甫九天於101年11月間至105年8月間擔任○○科大 校長,依○○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為 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校教評會)當然委員,並擔任 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且應主持會議。另依○○科技大學專任教師 升等送審獎助辦法及教育部訂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 定辦法第24條授權,○○科大對於教師升等著作送請外部審查 一事,另行訂定○○科技大學專任教師升等外審辦法,對於教 師以著作升等案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之外審程序,於該辦法 第5條規定,校長就系(所)、學院(處)暨校教評會推薦 之15人名單,得予增列並圈選審查委員順位之權力(○○科大 校長增列外審委員的權力於105年2月17日修正規定取消), 而關於承辦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業務,係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41條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的行使,屬刑法第10條 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黃甫九天明知身為校長對該 校教師升等案,除擔任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外,有決定以「著 作升等」時全部外審委員的權力,職務上足以影響教師升等 案之審查,竟欲藉此牟取利益,對於不具博士學位、無法以 「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之專任講師,以推廣所謂無須上 課、可代為撰寫論文即可取得非教育部所認可而無法以該學 位升等助理教授之○○○大學博士學位(含成績單、學位證書 、口試通過證書、博士論文)為藉口,向欲升等助理教授之 專任講師收取款項,而為下列行為:
㈠、陳建宏明知黃甫九天所推銷之○○○大學博士學位無法直接以該 「學位升等」助理教授,仍需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惟 因○○技術學院甫升格為○○科技大學,該校教師升等究係學校 自行審查或必須經由教育部複審仍不明確,陳建宏認為若須 經由教育部複審,將可透過黃甫九天校長之人脈順利通過, 倘可由○○科大自行審查,則因外審委員必須由校長圈選,黃



甫九天可以選擇與其素有交情易於通過之委員審查,為求黃 甫九天幫忙得順利以著作升等助理教授,竟基於關於職務上 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以繳納就讀○○○大學博士學程為由 ,於102年7月19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01,000元至吳洛瑜○ ○○郵局帳戶交黃甫九天收取,黃甫九天知悉陳建宏匯款之真 意並非為購買上開學位,而是冀求其以校長之職務,於陳建 宏辦理助理教授升等審查程序時給予協助,仍基於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取上開賄款,作為日後協助升 等助理教授對價。嗣陳建宏整理以前所撰寫尚未通過之博士 論文及其他論文,交由黃甫九天投稿至黃甫九天自行經營之 「SAE-tp」等國際期刊,再於102年10月29日持以申請「著 作升等」助理教授,在著作升等期間,黃甫九天明確向陳建 宏表示「在外審委員部分會儘量幫忙」,之後於職務範圍內 刻意圈選及增列得以協助陳建宏順利升等之外審委員陳友倫 、謝鴻琳、黃聰耀等人,陳建宏也順利通過外審委員審查, 並升等助理教授(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1部分)。㈡、楊俊哲在○○科大已擔任講師逾20年,依○○科大提升高階師資 比例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專任講師及助教自95學年度,5 年內未通過升等者,第6年起留支原薪,第9年起改聘為兼任 教師或不續聘」(即所謂569條款),若未能升等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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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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