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0年度,545號
TCHM,110,上易,545,202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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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5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民


被 告 高莉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2217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1576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育民、高莉瑛部分,均撤銷。
林育民犯如附表三「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詳附表三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高莉瑛犯如附表三「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詳附表三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
一、李舜雨(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 受理確定)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1康友藥局之 負責人,林育民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林育民診所 之負責人,高莉瑛則係林育民診所之行政人員,郭錦坤係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郭婦產科診所負責人,羅文真郭婦產科診所之行政人員,劉中尹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 巷0號1樓德化耳鼻喉科診所之負責人,郭靜宜則係德化耳鼻 喉科診所之行政助理,均係從事業務之人,且康友藥局、林 育民診所郭婦產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所均與行政院衛 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後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下簡稱健保署)簽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皆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 合約等有關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醫療業 務。緣86年間,政府為落實醫師看診與藥師調劑藥品之專業 分工及醫師與藥師對於藥品之雙重確認效果,政府實施「醫 藥分業」政策,鼓勵醫師於看診後釋出處方箋予病患,由病 患持處方箋自由選擇健保特約藥局予以調劑藥品。李舜雨、 林育民郭錦坤、劉中尹等均明知上開「醫藥分業」制度, 亦明知應由具執業資格之藥師實際執行調劑藥品,始得向健 保署核實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詎李舜雨分別與林育民及 高莉瑛、郭錦坤羅文真、劉中尹及郭靜宜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102年11月起至1 07年5月27日止,由林育民郭錦坤、劉中尹於病患前來看 診時,分別將林育民診所郭婦產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 所之看診病患處方箋形式上釋出予康友藥局調劑藥品,再由 林育民郭錦坤、劉中尹於看診完畢後,未實際將處方箋交 予李舜雨調劑藥品,即分別指示各該診所行政人員高莉瑛、 羅文真郭靜宜或醫師本人調劑藥品後,由該診所之行政人 員高莉瑛、羅文真郭靜宜將藥品直接交予看診病患,而未 實質上釋出處方箋與看診病患,且林育民、高莉瑛、郭錦坤羅文真、劉中尹、郭靜宜李舜雨均明知林育民診所、郭 婦產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所並無實質釋出處方箋之事實 ,竟分別將林育民診所郭婦產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所 釋出處方箋及康友藥局接受該診所釋出之處方箋之不實事項 登載於渠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再持李舜雨醫事人員及病患 健保IC卡刷卡上傳申報資料予健保署,並由李舜雨以每月新 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委由高莉瑛以康友藥局名義 ,向健保署申報請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致使健保署承辦人 員因而陷於錯誤,誤信林育民診所郭婦產科診所、德化耳 鼻喉科診所有實質上釋出處方箋予康友藥局調劑藥品之事實 ,而核准撥付如附表一、二所示李舜雨所申報之藥費及藥事 服務費與康友藥局,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藥費及藥事服 務費用給付作業、審查之正確性、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大眾權 益。總計此段期間向健保署詐得藥費、藥事服務費如附表一 、二所示(郭錦坤羅文真、劉中尹、郭靜宜涉案部分,另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判決確定)。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159條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159條1項及159條之5分別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 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 ,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 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被告林育民 、高莉瑛2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 均同意此部分之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158至174頁 ),又檢察官、被告林育民、高莉瑛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 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159條之5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育民、高莉瑛固坦認未釋出處方箋,及部分處方 箋係由診所自行調劑而仍填載釋出處方箋與就診者之不實資 料上傳予健保署,並因而領得藥費、藥事服務費等情不諱, 惟被告林育民辯稱:藥事服務費部分,雖說一開始由我核對 ,但後來我與李舜雨結束合作關係時,李舜雨把這幾年給我 的藥事服務費以非常不愉快的方式全部取回,藥師給我的8% 藥事服務費是影響診所服務品質內容,藥師李舜雨身體狀況 不是很好,但不至於無法包藥、送藥而沒有讓藥師包藥,安 養中心每兩個禮拜一次,都是我看診後,通知藥師收取處方 箋,藥師調劑後再送到安養中心;訪視個案後會請藥師調劑 後再送去診所,因住所零散,嗣後由我本人送去;連續處方 箋,診所都有記錄,時間快到時,藥師會把上面的藥先準備 到診所來,以便病人來診所可以直接拿藥;點滴部分,病人 打銀杏需要半小時、40分鐘沒有急著馬上給藥;管制藥需每



天計算數量更新,藥師每天會來補充藥,這些都是藥師要來 處理的;我並非全部都未釋出處方箋,僅有李舜雨不能配藥 時,才會自行調劑云云;被告高莉瑛辯稱:我並沒有必要與 醫師、藥師串通詐領健保費,我只是幫藥師李舜雨輸入資料 ,但我並沒有幫他申報,申報的後續都是藥師李舜雨自己處 理的,且我並沒有自健保署取 得任何一筆錢云云。二、關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李舜雨係康友藥局之負責人即藥師,被告林育民係林育 民診所之負責人即醫師,被告高莉瑛係林育民診所之行政人 員,原審同案被告郭錦坤、劉中尹分別係郭婦產科診所、德 化耳鼻喉科診所之負責人即醫師,均與健保署簽有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健保醫療相關業務, 並得向健保署申領藥費、藥事服務費用等情,為被告李舜雨 、林育民及原審同案被告郭錦坤、劉中尹所坦承,並有康友 藥局、林育民診所郭婦產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所之特 約機構基本資料作業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等相 關資料各1 份(見107年度他字7115號卷〈下稱他字卷〉一 41至105頁)在卷可稽,是上開藥局及診所均係依據前揭 合約內容提供保險對象健保醫事服務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自應符合健保相關規定據以申領健保醫療費用 ,是以此部分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㈡被告林育民及原審同案被告郭錦坤、劉中尹並未釋出處方箋 讓就診者持處方箋自行前往「康友藥局」或其他全民健保特 約藥局取藥,而由各該診所自行調劑藥物後,將藥物交與就 診者,並未實際交付處方箋,並由各該診所以電腦填載交付 調劑醫療費用明細表等準文書後,向健保署申報藥費及藥事 服務費點數,並獲健保署以當季點值折算標準給付如附表一 、二「核付藥費總額」、「核付藥事服務費總額」欄所示費 用等節,業據被告李舜雨(見他字卷四161至164頁、17 5至178頁;原審卷一342頁;原審卷二47頁、200至21 1 頁、318 頁)、林育民(見他字卷五34至37頁、48 至51頁;原審卷一342頁、477頁;原審卷二318頁) 、高莉瑛(見他字卷五58至60頁、66至73頁)自承在卷 ,核與證人張麗卿、韋永華、廖秀琴何柔穎葉玉華、廖 素華、賴彩鶴、王春美、王建賦、魏廷峰田文傑林紫婕賴瓊華王美月、凌思采、林欣怡楊怡玲、陳琬怡、林 淑美、林武漢及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郭錦坤羅文真、劉中 尹、郭靜宜(見他字卷三122至124頁、129至130頁、 132至134頁、145至146頁、148至149頁、159至160頁 、162頁至163頁背面、170至171頁、173至174頁、



180至181頁、184頁至185頁背面、193至194頁、 196至197頁、204至205頁、207至208頁、215至216頁 、219至220頁、227至228頁;他字卷四1至3頁、12 至13頁、15至17頁、25至26頁、28至30頁、38至39 頁、41至42頁、46至47頁、49至51頁、59至60頁、 63頁至64頁背面、73至75頁、77至78頁、86至88 頁、90頁至91頁背面、101至102 頁、106頁至10 7頁背面、120至121頁、123至124 頁、129至130頁、 133頁至134頁背面、144至145 頁、147頁至148 背面、157至158頁、186頁至189 頁背面、194至19 7頁、205頁至208頁背面、211至215頁;他字卷五 1至4頁、11頁至13頁背面、16至18頁)等人證述情 節相符,並有健保署107年8月29日健保查字1070044450號 函暨所附相關資料1份(見他字卷一全部;他字卷二全部; 他字卷三1至115 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為真實。
㈢關於被告林育民之供述如下:
 ⒈被告林育民於調查處陳稱:林育民診所僅有我本人一位醫師 看診,並沒有聘請其他醫師協助看診,除我以外聘有行政助 理高莉瑛(90年年間迄今),負責掛號、調劑給藥及收費等 業務,及我太太孫洪梅,但她只是掛名在本診所,實際上並 未負責處理診所任何業務。林育民診所自102年1月1日至107 年5月28日間均未聘僱藥師負責調劑。我看診時會將健保IC 卡置入我診間的刷卡機,再依據病患當天的病況,鍵入主訴 、症候及症狀、醫囑,並將調劑藥品資料輸入病患健保IC卡 內,不過,原本依照正常程序應該列印出來交給民眾的處方 箋,我大部分都直接交給高莉瑛調劑給藥,有時若有空檔也 會由我本人調劑給藥,看診完畢後,病歷就將之收存,至於 健保卡則連同藥品、收據一併交給病患收執。從102年11月1 日起,我主要都是在診所將處方箋內容透過電腦傳輸讓在櫃 檯與調劑間的高莉瑛遵循調劑,我並不會主動將處方箋列印 出來,不過如果看診民眾提出要求的話,本診所則會列印出 來由我或高莉瑛交給病患,但是此等交付處方箋到外面藥局 自行領藥的情形為數相當少。我每天在看診時間結束後,立 即上傳當日病患電子病歷至健保署,並在每月月初以電子檔 案上傳前一個月看診病患的「健保IC卡就診序號」、「病患 名稱」、「醫令」、「醫囑」及「申報總表」等資料至健保 署中區業務組。(問:林育民診所有無與康友藥局配合,由 各該診所人員調劑後直接將藥品交付予就診病患,並未釋出 處方箋交由康友藥局李舜雨調劑藥品,卻由李舜雨以康友藥



局名義向健保署申報請領藥費、藥事服務費等不實紀錄,據 以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之情況?請詳述?何時開始?)有的 ,時間大約是從102年11月1日至107年5月27日止,主要情況 是因為本診所以前曾經聘僱的藥師李舜雨,因其經營康友藥 局的緣故,主要找我和郭婦產科診所郭錦坤等人配合,實際 上以不主動釋出處方箋交由病患向康友藥局李舜雨依規定調 劑藥品的方式,而是由林育民診所郭婦產科診所之非藥師 人員調劑後,直接將藥品交付予就診病患,並由李舜雨以康 友藥局名義向健保署申報請領藥費、藥事服務費等手續,據 以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我願坦承相關請領過程是不實的。 我願意坦承大約從102年11月1日至107年5月27日,林育民診 所確實並未主動交付處方箋給病患,而是由行政助理高莉瑛 或我自行調劑提供藥品交給病患,病患並未前往位於臺中市 ○○區○○○街00號2樓之1之康友藥局領取藥品,康友藥局藥師 李舜雨則因此獲取每月向健保署申領的藥事服務費,我則從 藥事服務費的點值中抽成8%做為酬勞,另外李舜雨每月向健 保署申領的藥費則必須全數退還給我,因為實際上病患取的 藥品是由本診所提供的。(問:你為何要與康友藥局配合, 由康友藥局接受診所釋出之處方箋而調劑藥品等不實資料, 據以向健保署請領藥費、藥事服務費?如何朋分、拆帳?) 主要是因為經我計算,健保署平均核定給本診所的每筆調劑 費約33元,而聘僱一名藥師的薪資至少要5萬元,換算下來 ,本診所每月需有病患約1,600人,才可以打平聘僱一位藥 師的費用,但是實際上本診所每月平均的就診病患僅約1,30 0人,因此為了節樽正式聘僱藥師的支出虧損,我才會與康 友藥局配合,以不實資料向健保署請領藥費、藥事服務費等 費用。至於康友藥局藥師李舜雨則以因此獲取每月向健保署 申領的藥事服務費,我則可從藥事服務費的點值中抽成8%做 為酬勞,另外李舜雨每月向健保署申領的藥費也會全數退還 給我,因為實際上病患取的藥物是由本診所提供的,另外由 於本診所向藥商進貨購入的藥品成本較健保署核定的藥價更 低,因此我也有少部份價差利潤可得。不過我要補充說明的 是李舜雨竟然在本診所於107年6月l日解除雙方合作關係後 ,擅自扣留原本應該交付給我的107年4月藥25萬3,733元和1 07年5月藥19萬2,372元,總計藥44萬6,105元,再經李舜雨 計算自102年11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的53個月8%藥事服務費 為34萬4,460元之後,前後兩相扣抵之後,最後僅匯給我藥1 0萬1645元,等於我在這53個月以來,朋分到的藥事服務費 不法利益,已經遭李舜雨全數取回。(問:據本處調查瞭解 ,林育民診所上傳就醫資料紀錄檔IP位址為00.000.000.00



,該址與康友藥局上傳就醫資料紀錄檔IP位址重複次數為71 3筆,顯示各該診所未實際釋出處方箋,確交由各該診所人 員替康友藥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詳情為何?診所 人員如何替康友藥局申報?)我願意坦承本診所並未實際釋 出處方箋給病患,而是由行政助理高莉瑛或我使用康友藥局 設置在林育民診所的電腦和刷卡機過卡的事實,至於每晚上 傳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的工作,是由我負責使用 康友藥局設置在林育民診所的電腦上傳,而每月上傳申報「 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的工作,則由高莉瑛協助李舜雨使 用設置在林育民診所的電腦上傳,所以才會發生本診所上傳 就醫紀錄檔IP位址與康友藥局上傳就醫資料紀錄檔IP位址大 量重複的情形。(問:林育民診所有無保管康友藥局IC卡、 藥師人員卡?)有的,林育民診所確有保管康友藥局的IC讀 卡機和李舜雨的藥師人員卡。(問:〈提示:108年4月2日、 扣押物編號肆-5「康友藥局各項醫療費用統計表」1份〉所示 「康友藥局各項醫療費用統計表」1頁中,統計期間102年 11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就醫人數6673人,而向健保署申 領之藥事服務費金額379萬8,878元,係經何人計算?資料來 源為何?)〈檢視後作答〉是我從康友藥局設置在本診所的電 腦取得相關紀錄資料,並加以核算出來的金額,主要是因為 李舜雨在107年4月間因健保署發現相關不法情事之後,逕行 扣留我的藥費,以追索回我原本已經領取的8%藥事服務費點 值回饋金額34萬4,460元,不過經我自行計算後,發現實際 上累計病患未持處方箋向康友藥局調劑領藥而向健保署申領 的藥事服務費金額為379萬8,878元,我實際上曾經領取的8% 藥事服務費點值回饋金額應為30萬3,910元才對,也就是李 舜雨多扣留我4萬550元。(問:〈提示:康友藥局申報資料 彙整表1張,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107年12 月28日健保查字1074093527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健署108年1月31日健保查字1084089404號函統計105年1月 間起至107年4月16日止,李舜雨以康友藥局名義接受郭婦產 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所林育民診所處方箋而申報之藥 費、藥事服務費共計975萬6,725點,以一點一元計算,合計 為新臺幣975萬6,725元〉)經本處人員統計,你配合康友藥局 向健保署詐領健保費明細表,對此金額,你有無意見?) 〈 經檢視後〉是的,我沒有意見。(問:綜上,自102年11月1 日起至107年4月16日止,以李舜雨名義向健保署申報請領藥 費、藥事服務費,致使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林育 民診所確實有釋出處方箋予康友藥局調劑藥品之事實,你與 李舜雨等人所為涉嫌詐欺、偽造文書等情,詐領之健保費用



需由健保署統計,對此你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他 字卷五34頁至37頁反面)。
 ⒉被告林育民於偵訊供稱:我在調詢中所說實在,製作調詢筆 錄時,調查員沒有對我施以強暴脅迫、誘導或其他不法情事 ,調詢筆錄是出於我自己的意思回答,筆錄製作完成後,我 是看過筆錄確認筆錄內容後才簽名,我在調詢中坦承自102 年11月1日起到107年5月27日止,因為李舜雨經營康友藥局 ,他就主動向我提出一個合作方案,由我以及我林育民診所 人員自行調配藥給病患後,再由李舜雨以康友藥局名義向健 保署請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等。(問:你跟康友藥局李舜雨 配合的上開犯行,你們診所直接開給患者的藥來源為何?) 大部分的藥都是我自己跟藥廠接洽後,我自己付費購買,少 部分管制藥因為需要逐筆登記,所以我就請李舜雨以康友藥 局名義訂藥,但是費用還是我付。藥也是出貨到我診所,患 者如果需要的是這種管制藥,也是診所直接開藥給患者。( 問:你在調詢中坦承,你在上開期間跟李舜雨經營的康友藥 局配合的上開犯行中,你可以從李舜雨向健保署申請的藥事 服務費點值中抽8%的酬勞,是否如此?)是,因為在102年1 1月1日前,我就有跟李舜雨合作,當時合作方案每個患者到 我診所看完後,李舜雨本人會送患者需要的藥過來診所交給 我們診所人員,再由我們診所人員交給患者。102年11月1日 後,因為李舜雨得癌症,他體力變差所以沒有辦法再這樣送 藥,所以我就跟李舜雨說,不然由我診所直接開藥,藥也是 我自己買,但是還是由他的藥局名義申請藥師服務費。因為 這樣我的診所人力成本會增加,我就告訴他我要抽藥事服務 費的8%,他也同意。(問:你在調詢中說,李舜雨跟你協議 的上開犯行,他必須每月將他每月向健保署請領的藥費退還 給你,是否如此?)是,因為藥是我出錢買的。(問:截至 目前你與李舜雨協議的犯行,你所獲得的利益是多少?)上 開期間我們協議的8%犯行,獲得大約是30萬9,000多元。沒 有其他的不法利益。(問:你的上開與李舜雨協議共謀的犯 行,涉犯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罪,你是否承認?)承認。( 問:有無補充?) 後來李舜雨和我被健保局調查,我們就決 定不做了。但是李舜雨從應該付給我的藥費扣除34萬多元不 給我,因為他說上開我們協議的8%是他應得的,他不想付給 我這8%,所以他就扣掉這些錢沒給我等語(見他字卷五48 至51頁)。
 ㈣證人即被告李舜雨於調詢證稱:我擔任康友藥局負責人,康 友藥局在93年間有向健保署申請通過成為特約藥局,直至10 7年6月間辦理歇業。因為該藥局並沒有聘雇其他人員,所以



都是我自己一人調劑藥品及送藥給配合的郭婦產科、德化耳 鼻喉科、林育民的3間診所病患。早期我是在林育民診所擔 任藥師,後來我自行開設藥局,因為我們合作多年,所以林 育民向我提議讓我繼續幫他調劑藥品及送藥,向健保署申請 的藥事服務費,由我全部賺取,藥費則是由我以匯款方式全 部匯至林育民設於一銀行的帳戶內,不扣取任何比例;至 於郭錦坤及劉中尹,因為病患較少,所以他們認為再聘請藥 師對診所開銷太大,因而邀我幫他們調劑藥品及送藥,而向 健保署申請的藥事服務費一樣由我全部賺取,至於藥費則由 我抽5%,郭錦坤及劉中尹賺取剩餘的95%。康友藥局並沒有 任何顧客,我只是開來要跟林育民等診所合作,他們有需要 時就會傳真藥單給我,由我配藥完成後再送藥至診所,但只 是在我身體健康時才這樣做,從103年間我罹癌接受化療後 ,就沒有全部都親自送藥的情況,而是由診所自行調劑藥品 並給藥,至於確切時間點及病患姓名,我已經記不清楚了。 康友藥局請領高達7張安全模組卡(SAM) ,我將其中3張分 別交給林育民、郭婦產科及德化耳鼻喉科等3間診所,方便 讓該診所人員在病患請領藥品時直接上傳資料,我每月在康 友藥局進行申報,才能向健保署請領費用。在我身體還沒出 狀況前,也就是103年以前因為康友藥局林育民、郭婦產 科及德化耳鼻喉科等3間診所都有一點距離,所以都是由我 依處方箋將藥品配好後,送至前述3間診所,大部分的時候 我都是將藥品交給診所人員,但如果診所人員當時在忙,我 就會直接將藥交給病患,健保卡則由診所人員直接送給病患 ;後來我的身體不好,送藥的次數變少,所以都是由診所人 員直接將藥配好後交給病患。自我化療後,因為藥物的副作 用我沒有辦法每天親自配藥送藥,所以診所開立的處方箋會 放在診所,我再去向診所的醫生或護理師拿回作為申報使用 ,因我身體狀況不好,所以有時候也會由我太太陪同我一起 去。我從103年接受化療後,身體不堪負荷,所以病患在就 醫後的就醫紀錄檔由診所人員幫我上傳,我則於每個月月初 申報上個月的資料,於我103年接受化療後,我就沒有全部 送藥,而是每個月月初配合該3間診所的資料申報。林育民 的部分,我沒有扣取任何藥費,是由林育民全部拿走,而藥 事服務費的部分,在103年我化療以前,由我全部賺取,103 年我化療以後,我只賺取92%,剩下8%則由林育民賺取。【 自103年開始我確實就沒有再送藥了,我前面會供述我偶爾 有送藥是因為緊張才會這樣供述。】扣押物編號壹-2,扣押 物名稱:「拆帳資料」所示資料中的文字是由我太太王麗華 幫我寫的,因為我的眼睛不太好,所以我將內容告訴王麗華



,請她幫我計算;其中「Dr.劉」、「Dr.郭」、「Dr.林」 分別是劉中尹、郭錦坤林育民,至於「0.95」是給劉中尹 、郭錦坤的藥費比例,「0.05」是我向劉中尹、郭錦坤扣取 的藥費比例,「0.08」則是如我前述,我自103年間身體不 好後會將藥事服務費的8%給林育民,自己收取92%;「林醫 師帳號000-000-00000○○○」就是我前述林育民設於一銀行 的帳戶,因為健保署會將款項分兩筆匯款給我,一筆是「暫 付款」,會比較快入帳,一筆是「餘額」,會晚一個月才入 帳,所以我才會將要支付給劉中尹、郭錦坤林育民等人的 錢分為暫付及餘額等語(見他字卷四161頁至164頁反面 )。
 ㈤證人即被告高莉瑛證述如下:
 ⒈證人高莉瑛於調查處證稱:(問:據本處調查瞭解,李舜雨 因罹癌,無法配合調劑送藥至診所,林育民診所如何調劑並 交付藥品予病患?)李舜雨無法配合調劑並送藥後,林育民 醫師就將處方箋交給我,由我調劑並將藥交予病患。康友藥 局向健保局申報之業務,原本係由李舜雨自行申報,但李舜 雨後來(約103年間,詳細時間已記不清楚)眼睛看不清楚 ,就以5,000元之代價聘請我前往康友藥局替他以健保局的 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申報的對象除林育民 診所外,還有郭婦產科診所德化耳鼻喉科診所,之後康友 藥局網路系統異常,李舜雨便與林育民協調,由林育民幫忙 添購新的筆記型電腦,由我直接在林育民診所作業。(問: 你配合林育民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林育民診所是否有以康 友藥局名義向健保局申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有的,據我 所知,李舜雨無法配合林育民診所要求調劑並送藥後,林育 民與李舜雨協商,往後仍是由康友藥局名義向健保局申請藥 費及藥事服務費,藥品部分因皆係林育民自行向藥商進貨, 故所申請之藥費皆應返還林育民,藥事服務費則係李舜雨收 取後,其中8%款項是要交給林育民,92%款項則歸李舜雨所 有。因該雙方協議是我從旁聽到,所以詳情要問林育民才清 楚。(問:承前,李舜雨和林育民雙方協議情形是否仍在進 行?)沒有,因為健保局107年4月間至林育民診所稽查後, 雙方就終止協議關係(按依被告林育民供述,雙方係於107 年6月1日解除合作關係),據林育民向我表示,李舜雨後來 要求林育民必須退還先前以康友藥局名義申報之藥事服務費 8%款項,林育民並列印出康友藥局各項醫療費用統計表並向 我抱怨,該表列102年11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期間,李舜雨 無法配合本診所調劑及送藥,實際上皆係本診所自行調劑, 所以認為李舜雨之要求顯然不合理,目前雙方協調結果我不



清楚,要問林育民李舜雨才清楚。扣押物編號肆-5康友藥 局各項醫療費用統計表就是我前述林育民列印之康友藥局各 項醫療費用統計表。(問:換言之,102年11月1日至107年3 月31日期間,係由林育民診所自行調劑藥品並交付病患,再 以康友藥局名義向健保局申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後,再由李 舜雨將所獲得之藥費總額及藥事服務費8%款項交付給林育民 ?)是的。(問:你於102年11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期間配 合林育民指示依處方箋調劑藥品,林育民有無額外給你任何 利益?)沒有。(問:據本處瞭解,藥師申報藥事服務費及 藥品費必須在看診後同時輸入病患的健保卡及藥師人員卡, 同時根據李舜雨表示,他有申辦多張藥師人員卡,其中1張 就放在林育民診所,是否如此?)是的,李舜雨有提供一台 筆記型電腦及李舜雨的藥師人員卡在林育民診所,每個病患 門診結束後,會插入患者的健保卡到李舜雨的筆記型電腦、 代表係由李舜雨調劑;林育民另外有和李舜雨協議,每替李 舜雨過一張病患的健保卡,李舜雨就要給林育民診所1元。 (問:「林育民診所」有無保管康友藥局IC卡、藥師人員卡 ?)本診所僅保管李舜雨的藥師人員卡,作為交付藥品給病 患時過卡用,以及每月初幫李舜雨申報前一個月的藥費及藥 事服務費之用;其中,申請費用的部分,李舜雨有事先提供 其自然人憑證的帳號、密碼給我,作為我替他申領之用等語 (見他字卷五58至60頁)。
 ⒉證人高莉瑛於偵訊結證稱:(問:沒有藥師之前,你們診所 的藥如何辦理?)診所自己給藥。之前我們有與李舜雨的康 友藥局合作時,我們是釋出我們的處方箋,但基本上藥我們 診所會自己處理,但李舜雨也有送過幾次藥過來。(問:從 何時開始李舜雨沒有送藥?)實際日期我不記得,應該是李 舜雨生病後就沒有辦法送。(問:李舜雨生病之前,你們的 運作方式?)他偶爾會送,原則上大部分還是我們診所自 己調,所以李舜雨生病後,基本上就是我們診所自己調配。 (問:你們沒有藥師,但你們會自己配藥?)是,就由我配 藥,晚班由另外一個行政人員處理。(問:你剛在調查局筆 錄表示原本康友藥局申報業務是由李舜雨申報,之後他生病 後就以5,000元聘請你去康友藥局幫他申報?)是,我幫他 申報他的藥費、藥事服務費,一般是藥局申請。因為我們診 所沒有藥師,就等於處方箋釋出給康友藥局,由康友藥局出 名去申請。(問:你幫康友藥局申報費用對象除林育民診所 還有郭婦產科、德化診所?)對。(問:康友藥局網路系統 異常,李舜雨便與林育民協調,你就直接在林育民診所申報 ,是甚麼時候的事?)實際時間不清楚,應該是106年12月



至107年1月的時候開始。(問:你知道因為李舜雨沒有辦法 送藥後,林育民就自行向藥商進藥?)藥從來都是我們診所 自己進。(問:你在調詢提到李舜雨收到藥事服務費會分8% 給林育民,你如何知道這件事?)這是去年4月診所稽查的 時候,我有聽到林育民李舜雨討論,有提到8%的問題。因 為本來李舜雨無法送藥過來,所以配藥、包藥都是我們診所 自行負責,本來都是李舜雨會給8%藥事服務費,但後來被稽 查後,李舜雨要求林育民將這個8%還給他,我才知道這件事 。(問:〈提示康友藥局各項醫療費用統計表〉這上面的時間 是否是你幫忙申報的時間?)我幫藥師申請的時間大約3、4 年,但實際日期我不記得,大概是李舜雨生病之後,他主動 來問我可不可以幫他申報。(問:是誰要你這樣做?)李舜 雨請我幫他申報的。(問:林育民是否知道林育民診所跟康 友藥局以這樣的方式合作申報藥事服務費、藥費?)知道。 (問:你在調詢表示李舜雨有放一張藥師人員卡在林育民那 邊?)因為處方釋出,領藥時患者要帶健保卡過去過卡領藥 ,領藥需要有藥師的卡及患者的卡,林育民李舜雨就講好 要把過卡的工作由林育民診所幫他過卡,所以李舜雨就放一 張藥師人員卡在診所。(問:調詢提到李舜雨有將他的自然 人憑證帳號密碼給你?)是,申報時使用,帳號密碼貼在他 的電腦上。(問:你剛剛提到後面林育民有添購電腦在診所 讓你申報,這時候李舜雨的自然人憑證帳號密碼放在哪裡? )電腦是林醫師買的,但我也不太懂,電腦就是放在林育民 診所內,我也忘記是用藥師人員卡或是自然人憑證,我只記 得我去李舜藥師那邊報的時候是用自然人憑證,但回到林 育民診所後我忘記是用什麼申報,方式都是差不多等語(見 他字卷五66至73頁)。
 ㈥又證人欣德老人長照中心人員呂慧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欣 德老人長照中心自100年間起即與林育民醫師合作,林育民 醫師會至長照中心巡診,看診後,我們會給林育民醫師健保 卡,下午或翌日會由藥師將藥送至長照中心給我們,林育民 醫師至長照中心看診的時間應該是到108年左右,自100年至 108年都是由同一個李姓藥師送藥過來,100多年早期時都 是李姓藥師自己親自送藥過來比較多,後來可能有時候由他 們診所的人員或是他太太之類的送藥過來,有包括藥師的家 人或藥師委託的護士拿藥過來,我有見過高莉瑛,有時候可 能是藥師委託她把藥拿過等語(見本院卷一270至277頁) ,依證人呂慧珍上開證述,足認欣德老人長照中心自100年 間起即與被告林育民醫師合作,林育民醫師會至長照中心巡 診,早期看診後會由藥師即被告李舜雨送藥至長照中心,惟



之後有由被告林育民診所之護士即被告高莉瑛或被告李舜雨 之家人送藥至長照中心。又證人林陳秀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稱:如醫師至我家裡看診時,陪同前往的護士會直接拿藥給 我,跟我說藥要如何吃等語(見本院卷一252至253頁), 是以被告林育民為證人林陳秀春看診後,所開立之藥物並非 由藥師將之交予病患,而係由陪同前往之護士直接拿藥給證 人林陳秀春,並告訴證人林陳秀春如何服用藥物。 ㈦證人何淑櫻即健保署醫務管理科查核 課專員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因為臺中市是醫藥分業地區,診所如果沒有聘藥事人員 ,診所不可以調劑、申報藥費跟藥事服務費,醫師只限於緊 急狀況才可以親自調劑,此醫療之解釋彙編裡面曾經有提過 ,不然就是那個醫師自己具有雙重身分,即具有醫師又有藥 事人員身分,可是那個健保給付的點數不一樣,我記得林育 民醫師沒有藥事人員資格。診所如果沒有聘藥事人員就是要 將處方箋釋出,病人拿到診所釋出的處方箋,就要把處方箋 拿到健保特約藥局去調劑,健保特約藥局收單之後就會去調 劑,之後再用它的醫事機構代號來做申報。在醫藥分業的精 神上面,民眾有選擇就醫調劑的權益,所以有一個很重要的 點就是當你去看病,醫生有沒有將處方箋交付給你,交付這 個動作即把藥單給你,你自己再拿到健保藥局去包藥,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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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