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1062號
MLDM,111,苗簡,1062,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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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成


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 10年度毒聲字第24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 ,於110年11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110年度毒偵 緝字第19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故被告於前次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揆諸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立法意旨所示,本案既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自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之禁止,於經 觀察勒戒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且經本院判決,猶不思戒除毒癮 ,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 見其缺乏拒用毒品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 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 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 之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陳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 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雖為供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張智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188號
  被   告 甲○○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571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5月7日8、9時 許,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致生煙霧後吸食 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 5月9日19時30分許,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持本署檢察 官核發之強制到場許可通知前來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苗栗縣警察 局通霄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 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 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張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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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