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37號
TNDV,111,補,737,202209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


被 告 梁芷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1/1頁


參考資料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