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11號
TNDM,111,附民,51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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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送達代收曾友和
被 告 徐通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徐通被訴之111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 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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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