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79號
TNDM,111,訴,679,2022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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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朝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760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朝福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前開撤銷羈押,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朝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 重大,其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具羈押之原因,且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裁定予以羈押,於民國111年9 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犯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8月、10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辛字第4655號、111年執辛字第46 75號、111年執辛字第651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 自111年9月20日起算上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服刑,原羈押原因於被告上 述另案執行之日即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被告之羈押自應 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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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