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02號
TNDM,111,聲,1502,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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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品潔
受 刑 人 程馨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字第4259號、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品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馨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並由具保蘇品潔於民國109年8月7日 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 書各1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9號執 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署執 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份可稽,足認受 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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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