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860號
TNDM,111,簡,2860,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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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佳賓



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9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代號AC000-H111114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均在臺灣○○○○○○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廠之員工餐廳工作,雙方為同事關係甲○○附表所載 時間,在其等工作之員工餐廳,見A女趴在桌上休息不及抗 拒之際,竟分別意圖性騷擾,走近A女身旁隨即蹲下以手撫 摸A女之大腿至小腿處此身體隱私部位,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 騷擾各1次(總計2次)。嗣因A女難忍甲○○上開性騷擾行為 ,遂離職並對甲○○提出告訴而循線查悉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A女於警詢之指述、證人徐○明於警詢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監視器光碟1片。
三、論罪科刑:
 ㈠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 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 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附表所載時、地,趁A女趴在桌上休息而不及抗拒之際, 在A女身旁蹲下並突然以手觸摸A女大腿至小腿,上開大腿至 小腿之位置,仍屬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位置,如未經本人 同意而由他人刻意觸摸,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且有遭受強烈冒 犯之感,在客觀上屬偷襲式、短暫性、具有性暗示、足使A 女感受到不舒服之不當觸摸,應屬性騷擾行為無訛,且因被 告係刻意為前述觸摸行為,有性騷擾之意圖甚明。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被告附表所載2次性騷擾行為犯罪時間不同,顯係分起犯 意,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被告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A女為職場同事關係 ,為滿足一己慾念,竟趁A女趴下休息之際觸摸A女大腿至小 腿,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A女心理受 有不良影響,所為實不足取,而被告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然未能獲得A女之原諒,A女亦於偵查中表示無與被告和解之 意願,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 ,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工廠附設員工餐廳工 作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考量被告2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 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檢察官李政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觸摸之身體部位 1 111年3月28日13時27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3時37分) 甲○○與A女工作之員工餐廳 大腿及小腿 2 111年3月30日13時13分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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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