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1年度,773號
TNDM,111,毒聲,773,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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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ONGPHUTHON SOMLUK(松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
(111年度聲觀字第620號、毒偵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ONGPHUTHON SOMLUK(松拉)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ONGPHUTHON SOMLUK(松拉)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3日12時許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宿舍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 告送觀察、勒戒等語。
二、經查被告對於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經 將其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進入人體 代謝分解後產生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善化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 各1份可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足堪認定,聲請 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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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