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66號
TNDM,111,單聲沒,366,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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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朝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108年
度營毒偵字第265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1號、109年度營毒偵字
第47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62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1
10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111年度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 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 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甲基安非他命業 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三、經查:
被告胡朝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08年度營毒偵 字第247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65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 1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47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62號、1 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資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係員警 在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如附表所示之證 據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乙節,各有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查



,是上開物品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而附表編號1、6所示之包裝 袋或殘渣袋因原係供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勢均有微量甲 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 或殘渣袋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 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陳明確,均屬 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亦均得宣告沒收。
㈣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據被告陳明係施用愷他命所用(參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卷第5頁正面), 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與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從諭知沒收,應 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 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檢察官就扣案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部分,則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說明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檢體用罄)。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108年10月14日14時55分許(聲請書記載為13日晚上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查獲被告持有。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980號)。 2 吸食器2組。 3 注射針頭1支。 4 吸食器1組。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110年2月3日6時40分(聲請書記載為1日晚上1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查獲被告持有。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搜索現場照片。 5 分裝勺1支。 6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110年4月23日8時(聲請書記載為20日晚上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查獲被告持有。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45號)。 7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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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