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42號
TNDM,111,單聲沒,342,202209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
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賭單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進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供犯罪使用之傳真機1台、簽賭單1本,  均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二、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經查被 告均因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案件,業據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11 0年3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6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 11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扣案之傳真機1台、簽賭單 1本,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實行上開犯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