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31號
TNDM,111,單禁沒,33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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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法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偵字第24643號、111年度偵字第4652號
、111年度偵字第4653號及111年度聲沒字第72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古柯鹼業經列為第一級毒品,搖頭丸(MDMA)、麥角二乙 胺(LSD)則均經列為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林法安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643號、111年度偵字 第4652號、111年度偵字第4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 民國110年10月18日9時35分許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乙情 ,則有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可資查考( 警卷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卷第17至21頁);而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成分等節,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 品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53號卷第11頁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652號卷第16頁),該等物品自均為 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古 柯鹼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古柯鹼取出,勢仍有微量古柯 鹼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一併沒收銷燬,併此



指明。
㈢至鑑驗後已消耗之古柯鹼及毒郵票共7張因現均已不存,無從 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說明 1 古柯鹼 ⑴白色粉末,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 ⑵含包裝袋1只,古柯鹼檢驗後淨重0.943公克。 2 毒郵票 ⑴原扣得毒郵票(即聲請書所述之彩色紙片)共10張。 ⑵其中6張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另1張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及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⑶鑑定後僅餘3張,檢驗後淨重0.05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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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