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19號
TNDM,111,單禁沒,319,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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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年度毒偵字第671號、111年度聲沒字第6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零貳伍公克、零點零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劉育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小包,係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3月9日6時35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可資查 考(警卷第27至31頁、第37至39頁);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 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025 公克、0.028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 字第671號卷第2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均屬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 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 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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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