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08號
TNDM,111,單禁沒,308,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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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梓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
第698號、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貳陸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陳梓荃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屬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立有規定。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11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46號案卷可稽,且扣案之1包物品經送檢驗結果, 認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點262公克),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9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95 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則前開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係屬毒品,且其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 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 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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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