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996號
TNDM,111,交易,996,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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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1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金龍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18時41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新營區信義 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博愛街與信義街口,本應注意支 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適告訴人莊明璋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博愛街由東往西方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未減速慢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 倒地,因此受有第五頸椎中心脊髓症候群,疑似第五頸椎骨 折、背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 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 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臺南 簡易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至41頁),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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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