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696號
TPDV,111,除,1696,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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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陳東山
代 理 人 何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750 002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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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