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605號
TPDV,111,除,1605,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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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吳添錄
代 理 人 吳承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23 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8 3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7 4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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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