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書承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65號
TPDV,111,訴,3665,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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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65號
原 告 江惠君

被 告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書承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民事起訴狀提起本件訴訟,但 沒有依上揭規定檢附繕本或影本,也沒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 (請求之法律依據),起訴並不合法,但可以補正。本院已 於111年8月3日以通知為法院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文到五日內補 正起訴狀影本或繕本一件,供法院送達被告之用,並命原告 具體表明請求被告買回衛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訴訟標 的即法律依據為何,例如民法第幾條或契約第幾條等語,原 告於111年8月10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 簿可稽(本院卷第39、41頁),但原告迄今未補提起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堪認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是其訴不合程式,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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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