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林超群
林秀靜
林宗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0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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