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38號
TCDV,111,消債職聲免,38,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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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淑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謝依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薛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蔡孟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高鈺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呂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方一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李步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陳瑋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王博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 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故意隱匿、毀損 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 權人受有損害。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聲請清算 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 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 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 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 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 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同條例第133條、134條 有明文規定。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後,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所定之情 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 人之債務。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於民國109年9月3日聲請清 算,本院於110年6月18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自 同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清 算,將清算財團新臺幣(下同)10萬1973元分配予各債權人 後,於111年7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清 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1 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及相關卷證可憑,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經本院詢問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普通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是否免責表示意見,並未經全體普通債權人表示同意債務 人免責,此合先加以敘明。
三、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應不免責之事 由:
1.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 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意見參照)。故本 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時, 應先就債務人自110年6月18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 起至本件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計算其固定收入與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有餘額者,再 計算比較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以認定是否具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 。
2.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萬5941元左右,扣除每月其個人及受 其扶養之1名未成年子女(債務人之前夫已死亡,故由債 務人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 無剩餘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民事提報狀及於本院111年4 月19日、9月16日訊問程序中陳明在卷,並有債務人提出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健保保險對 象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名下僅有1輛90年出廠之自小客 車,已逾耐用年限而無多大之殘值;債務人107年、108、 110年綜合所得稅之申報資料所得分別為32萬4621元、44 萬2987元、46萬1370元;本院依職權查得債務人係在臺中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投保勞保及健保,綜合本院上述調查之 結果,核與債務人所述情節相符,堪以採信,準此,債務 人主張其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即110年6月18日起平均 每月收入3萬5941元等情,應堪採信。
3.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臺中市公告 之111年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萬5472元,1.2倍為1萬85 67元,債務人本人及其未成年女兒1名均有賴債務人獨自 支付必要之生活費,則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迄今之每 月收入3萬5941元,於扣除其本人及受其扶養之1名未成年 女兒等2人所必要生活費用3萬7134元(1萬8567元2)後 ,已無餘額,經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 定「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即有未合,是關於該條所 定「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本院即無庸再予審究。從而,債 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應不免責之 事由,堪以認定。
㈡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事 由:




1.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 ,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事由,自應由債權人就債 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以實其 說。
  2.債權人等雖有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惟對於債務人 是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 事由,則均未提出任何具體主張或事證證明。而債務人如 何負擔生活必要費用乙節,已據債務人陳述如前;又債務 人名下僅有1輛90年出廠之自小客車,已逾耐用年限而無 多大之殘值外,無任何登記之財產或投資項目,有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債務人於107年9月1日裁 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迄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後,均未有 任何入出境紀錄,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本院 復查無證據足認債務人上開陳述有何不實之處,自難僅憑 債權人片面臆測之想法即遽認債務人有隱匿收入、財產, 或有何種應不免責之行為。準此,債權人既均未具體主張 或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債務人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且本院依卷內現有資料及 依職權調查之結果,查無債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 由之情事,無從認定債務人有該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事 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確定,本院復查無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前段、第134條各款所列應不免責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 債務人已符合免責之要件,本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至債權人於本件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如發見債 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自得 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撤銷 免責,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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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