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06號
TCDV,111,司催,606,202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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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施麗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 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 轉讓,此觀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規定至明。因之, 指定受款人之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故得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惟此所謂「票據權利人」,係指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 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HZ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 幣1,500,000元支票(以下簡稱系爭票)聲請公示催告,而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三信商業銀 行林森分行,受款人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 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且依聲請人所提三信商業銀行民國10 9年1月9日取款憑條及轉帳貸方傳票所載,系爭支票購買人 應為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施麗言;且聲請人 既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或受款人背書轉讓而持有票據之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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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